
職工受傷要求工傷待遇
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傷出院后又不理會公司的通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否會因此就走到了盡頭?
李某于2011年2月19日進入某公司從事木工工作,并以滿1個月后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參加工傷保險。2011年3月2日15時許,李某在工作時不慎鋸傷左手食指和中指末節(jié)。受傷后,李某住院治療15天。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醫(yī)院接受治療,當日醫(yī)院為其出具了建議休息1個月的證明,后李某未再繼續(xù)治療。
公司從3月17日(李某出院當天)開始,多次通知其回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及調換輕松崗位上班。2011年3月15日,經人社部門認定,李某屬于工傷。2012年9月12日,李某的傷情被鑒定為9級傷殘。2012年10月9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
勞動者默示終止勞動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知名勞動律師石錦雙提示,《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李某工傷康復后,公司多次通知其回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上班,他卻置之不理,這意味著李某并不想繼續(xù)與公司保持勞動關系。仲裁庭合議后,確認李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1年5月2日終止。
員工工傷后未與公司簽訂合同,對于公司的通知也置之不理,才會被認定為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一定要多加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
石錦雙律師辦案心得:離婚案件,以溝通調解為主,分手也要平和;財產確權、繼承、分割案件,以案前調查為主,溝通和解為輔;企業(yè)法務以勤問勤上門為主,化糾紛為預防,總之律師工作讓我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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