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思魯律師法律意見書專輯
涉及隱私,采用化名
關于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李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的
律師意見書
某人民檢察院:
我們受李某及其妻子的委托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李某涉嫌受賄罪一案中,擔任李某的辯護人。我們依法會見了李某,向其了解本案具體情況,在充分閱讀本案卷宗材料后,現(xiàn)本著實事求是和解決問題的態(tài)度認為,李某雖然存在受賄行為,但其在案發(fā)前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予認定為自首;我們現(xiàn)就李某自首、本案中房產(chǎn)查封、受賄數(shù)額等問題提出意見,供貴院在審查起訴期間參考。
具體分析論證如下:
一、李某在本案立案偵查前及偵查期間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予認定為有自首情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一項規(guī)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薄胺缸锓肿酉蛩趩挝坏绒k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014年4月29日,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的相關線索移送貴院,由貴院辦理此案。同日,貴院對李某進行調查,并將相關內容記錄于調查筆錄中。2014年4月30日,貴院決定對李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立案偵查,并于同日決定對其刑事拘留。
李某在本案立案前紀委部門對其進行調查期間,以及貴院于4月29日對其進行的調查中,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表達了悔罪及爭取從寬處理的態(tài)度,并在立案偵查后所作的訊問筆錄中一直承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積極配合偵查機關的工作??梢姡钅车男袨榉闲谭邨l以及《意見》第一項所規(guī)定的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自動投案,并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的情形,應予認定為自首。
二、貴院已查封的涉案房產(chǎn)系李某使用受賄贓款購買所得,而非直接受賄所得,在退回相關贓款后,應予解封。
前運動服裝有限公司(下稱“運動服裝公司”)副總經(jīng)理朱某在接受詢問時說:“……1996年的時候,李某到我的辦公室向我提出讓我們公司贊助筆錢給他買套房子……從我們公司支出了30萬多元錢,交給梁某去給李某辦理購買房子的手續(xù)。”時任運動服裝公司財務總管梁某曾表示:“1996年間,李某買房時,我按照公司的安排,經(jīng)手送給李某33萬元左右的人民幣購房款?!?nbsp;
李某在詢問筆錄中供述:“……梁某聯(lián)系我并和我一起去銀行現(xiàn)金支付了28萬多元的501、502房房款……除了501、502的房款外,35、36號單車房的房款也是由梁某幫我支付的……在運動服裝公司幫我支付完房款后,就由我自己去房產(chǎn)公司辦理購房手續(xù)?!?/p>
李某關于涉案房產(chǎn)的供述以及朱某、梁某等人的詢問筆錄均表示,李某系在預付涉案房產(chǎn)的定金后,在梁某陪同下直接到銀行現(xiàn)金支付剩余房款。換言之,李某是在收受廣東運動服裝公司的現(xiàn)金賄賂后,再將該賄賂款項用于購買涉案房產(chǎn),受賄的應是1996年間購買涉案房產(chǎn)的金額,而非物業(yè)本身。因此,在李某退回用于購買涉案房產(chǎn)的非法所得后,貴院應解除于2014年6月16日、6月17日扣押的涉案房產(chǎn)的房地產(chǎn)權證、土地使用證等證書。
三、盡管李某利用職權為企業(yè)主提供稅收方面的便利,但并未對國家稅收征繳造成重大損失,望貴院對此予以考慮,從寬處理。
某衛(wèi)浴公司董事長霍某在被詢問時說:“……我們公司在出口退稅方面確實得到過李某的幫忙,加快幫我們公司辦理了出口退稅,使我們公司很快就收到了退稅款……”
某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金某在被詢問時說:“……國家在這塊稅收政策方面比較模糊一點,而且在三水這方面的稅收征繳也沒有先例可循,所以在稅收方面要想李某咨詢,另外在具體的稅收征繳上有很多問題也要副局長李某幫忙協(xié)調處理……”
霍某、金某、朱某、梁某等多人的在被詢問時均表示,他們送錢給李某是希望能夠與李某打好關系,希望在稅收征繳方面能夠獲得關照,而事后李某亦為他們提供便利,但多為解答稅收方面的相關問題,以及在權力允許的范圍內適當關照,如加快出口退稅進程、提供稅收信息等??梢?,盡管李某為企業(yè)主提供便利,但其并未對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望貴院能夠綜合考慮。
四、對于不能對合的受賄數(shù)額,貴院應對較低的數(shù)額予以認定;李某于新年、中秋等節(jié)日收受的紅包屬正常的人情往來,而非受賄,應排除在受賄數(shù)額之外。
首先,受賄案件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涉案人員的口供系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jù)。在本案中,李某所作的關于受賄數(shù)額的供述與多名企業(yè)家所說的數(shù)額均有不同之處,如李某在2014年7月28日被訊問時曾表示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何某共送給他1.5萬元,而何某被詢問時則表示一共送給李某6.2萬元,二者的數(shù)額無法對合。若受賄與行賄數(shù)額無法對合,司法實踐中多采取就低不就高的方式,對較低的受賄數(shù)額予以認定,建議貴院對此予以考慮。
其次,李某收受李某某、盧某、蔡某等人的紅包,其數(shù)額較?。ǘ酁槿嗣駧艃汕е寥г?,一般應屬春節(jié)、中秋等節(jié)日時正常的人情來往,或屬于違反國家工作人員相關規(guī)定的違法亂紀行為,不宜以受賄論。盡管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紅包的行為有所不妥,但貴院在對該行為進行定性時應嚴格把握相關法律法規(guī)與刑法中關于受賄罪的規(guī)定,將正常的人情往來、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犯罪行為區(qū)分開來。因此,我們認為,李某所收受紅包的數(shù)額不應計入受賄數(shù)額當中。
五、李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已退回部分贓款并有繼續(xù)退贓的意愿,具有悔罪表現(xiàn)。
自李某被紀委部門調查以來,李某一直配合各部門的工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告知其所掌握的信息。2014年7月28日,李某的妻子已退回42萬元受賄所得,且其與李某均多次表示有繼續(xù)退贓的意愿。請貴院綜合考慮上述情節(jié),對李某從寬處理。
綜上,我們認為李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以自首論,且其在利用職務為企業(yè)主提供便利時并未對國家稅收征繳等業(yè)務造成重大損害,有悔罪以及繼續(xù)退贓的意愿。誠懇請求貴院綜合考慮上述意見,從實事求是、寬嚴并濟的角度出發(fā)處理本案。
辯護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王思魯 律師
日期:2014年9月23日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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