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5日,甄某某在駕駛其某某牌車外出出差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因車輛的安全氣囊未彈出,導致甄某某在外力撞擊下身體嚴重損傷,當場死亡。
甄某某的女兒向法院起訴該車的生產商,認為AA公司生產的車輛的氣囊在車輛發(fā)生猛烈碰撞時,沒有彈出,說明車輛存在嚴重的產品質量,AA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的產品責任。AA公司認為,經檢驗,AA公司生產的汽車沒有質量問題,甄某某的女兒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車存在質量瑕疵,AA公司不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甄某某應就產品質量存在缺陷以及該質量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由于原告并未申請鑒定,并且一般來講,安全氣囊在交通事故中展開需要一定條件,并非在任何撞擊的情況下均能展開。根據原告甄某某提供的證據材料,難以得涉案車輛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安全氣囊未展開的情況屬產品質量缺陷的結論,以及造成甄某某死亡是因氣囊未展開而導致。故對原告甄某某要求A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焙偷谒臈l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可知本案的舉證責任由原告甄某某承擔,甄某某應證明該車輛存在質量瑕疵,以及甄某某(其父親)的死亡由于該質量瑕疵導致。但是從甄某某提交的證據看,并未形成客觀、真實、合法的證據鏈以認定該車輛存在質量瑕疵的高度蓋然性,沒有達到證明標準。而被告人AA汽車公司則通過質量檢驗,證明了該車不存在質量狹義,因而AA汽車公司不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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