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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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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段某某夫婦由于平時工作較忙沒有時間照料正在上小學的小段,于是兩人商議,將小段送至某某教育培訓機構下設的學生托管班,并與該某某教育機構簽訂了合同,約定由于該教育培訓機構下設的托管班中的輔導老師負責接送小段上下學,提供飲食,以及輔導小段的功課。合同簽訂后,段某某夫婦一次向去該教育培訓機構看望小段時發(fā)現(xiàn),其提供的飲食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并且該輔導機構并未按時接送小段上下學。于是段某某向該教育培訓機構主張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協(xié)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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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某某教育培訓機構下設的學生托管班負有按照合同約定接送學生、提供飲食、安排學生休息的義務。某某教育機構沒有按照約定按時接送學生、或未按照約定提供符合食品衛(wèi)生條件的飯菜以及未按照約定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休息場所等,段某某作為孩子家長可以要求某某教育機構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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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本案中某某教育機構與段某某簽訂合同,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相應的服務,在某某教育機構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時,段某某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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