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本案中能否繼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黃某甲自幼過繼給黃某乙作為養(yǎng)子,但戶籍一直未遷至黃某乙處,仍為同村另一村民小組村民,并從該村民小組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黃某乙生前取得位于連城縣北團鎮(zhèn)溪尾村0.76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1995年該田地經當地村委會出租給他人,每畝田租為1000斤稻谷。1998年黃某乙去世后,村委會將稻谷支付給黃某乙所在村民小組。2013年該田地被征收,村委會將補償款發(fā)放給村民小組。黃某甲以自己系黃某乙的繼承人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村委會、村民小組共同返還田租稻谷10640斤、征地補償款及相應利息。
法院判決:不能作為遺產處理
法院認為,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屬于農戶家庭,不屬于某個家庭成員。當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即歸于消滅,并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黃某乙一家在黃某乙生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被出租后,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發(fā)生流轉,但黃某乙一家仍為該土地的承包方,并基于對該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獲得流轉收益,即田租稻谷。黃某乙死亡后,因其戶籍中無家庭成員記錄,且原告黃某甲系該村另一村民小組村民,已從另一村民小組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雖然原告自幼年起即與黃某乙共同生活,照顧其生活起居,死后予以安置后事,仍不能取得上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系土地承包經營收益的基礎,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然無法享有獲取土地承包所得的收益。黃某乙此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黃某乙的死亡歸于消滅,該土地應由村民小組收回,收回后的租金和征地補償款亦應由村民小組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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