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話說“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公職人員委托他人進行個人財務規(guī)劃,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個別公職人員在“理財”上動了歪腦筋,在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委托他人購買理財產(chǎn)品、進行信托投資的合法行為掩蓋下,暗中收受他人財物,這種行為同樣可以被認定為受賄。
當然,公職人員通過投資、理財方式獲得額外利益的情況也較為復雜,尤其是對于有實際出資的,也不能一概認定為受賄。例如,公職人員實際交付了出資委托他人理財,但受托人卻沒有將這些出資用于投資,而仍給予公職人員“投資回報”,對此能否認定為受賄,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由于委托理財操作復雜,具體的操作模式不一,受托人對何時投資、如何投資有自主決定權(quán);另外,在未對出資款設(shè)立專戶的情況下,難以區(qū)分特定出資款的去向,很難進行司法認定。但是,司法機關(guān)可以考量的因素是:委托人對此情況是否有“明知”;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受托人牟利的情況;受托人是否有請托;等等。盡管理財行業(yè)內(nèi)許以高額回報是非法的,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廣泛存在,而在“投資回報”明顯不合常理地高于出資額的情況下,有理由推定委托理財?shù)墓毴藛T有對受賄的“明知”。
以案說法
市分管城建的副市長朱某在當?shù)匾浴皹酚谥恕敝Q,曾因拆遷項目幫助過房產(chǎn)商徐某事后,徐柴想抓牢這條“人脈”為自己未來的事業(yè)謀個坦途,便讓朱某放點閑錢到他那里投資,許諾月息不低于3分,兩年內(nèi)可翻一番,,朱某起初還覺得把錢放徐某那兒不安全,后來靈光一閃,明白了徐某的意思,便給徐某投了200萬。一年后,徐某把朱某的本金和“收益”共400萬元交還朱某。朱某自己把這種高額投資收益認為是民間借貸,只是利息高一點而已。
刑辯律師點評
公職人員借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收受賄賂的,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委托人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未出資就淡不上投資或理財,實際上是以委托投資或理財?shù)拿x變相收受他人財物,對此直接認定為受賄是沒有爭議的?!笆找妗睌?shù)額即為受賄數(shù)額。
第二,委托人有實際出資,但所獲“收益”與實際贏利明顯不符。這種情況下雖然存在真實的委托理財?shù)某煞?,但實質(zhì)是以交易的形式掩蓋受賄之實。受賄數(shù)額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回報的差額計算。
本案即屬于此種情形。朱某利用其主管城建的職務便利,為開發(fā)商徐某謀取過利益。因而徐某以幫朱某理財為由,短短時間為朱某“收益”200萬,明顯高于正常的理財或民間借貸收益,據(jù)此也可以推知朱某對“收益”實為賄款是明知的,應以受賄罪論處。
需要說明的是,朱某在拆遷項目中給予徐某幫助時,并無受賄的故意,事后收受徐某的理
“收益”同樣構(gòu)成受賄罪。
相關(guān)法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7]22號)
四、關(guān)于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收受賄賂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以受賄論處。受賄數(shù)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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