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16年3月張某是莫氏公司的人事部員工,為公司的剛?cè)肼殕T工吳某辦理參保事宜,因材料不全,缺少勞動合同,其以為吳某總歸同意,沒有電話通知吳某,為方便就代簽了名字,辦完后也沒有和吳某說過代簽事情,辦理社保前單位和吳某都沒有給過其手續(xù)。2017年4月,吳某仲裁要求莫氏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仲裁和一審都支持了吳某,莫氏公司上訴后,法院判決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yīng)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本案中,雙方均確認吳某的勞動合同系張某代簽,而根據(jù)張某在仲裁時的陳述,其代簽合同并未得到吳某的授權(quán),也未告知吳某。吳某對代簽事實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認,因此不能認為莫氏公司已與吳某簽訂了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見,只要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應(yīng)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雙倍的工資,并不能因已按約足額發(fā)放工資、交納社保等情形免除該責任。
律師提醒:
從上述案例中,用人單位應(yīng)注意:
1、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讓員工當面簽訂,并按手印。
2、如果實在不能當面簽名或者需要代簽,事后一定要履行告知程序,并讓其補簽授權(quán)委托書,防范于未然。
用人單位如果平常不注意這些細節(jié),往往會吃大虧,所以一定要從源頭上管理好相應(yīng)的風險。
邵春香律師辦案心得: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jīng)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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