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國舜律師事務所張敬輝律師辦理的出版合同糾紛成功案例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朝民(知)初字第18444號
原告北京金榮偉藝圖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懷柔區(qū)橋梓鎮(zhèn)平義分村371號。
法定代表人石鑫,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崔展奇,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中國言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百萬莊大街16號。
法定代表人王昕朋,社長。
委托代理人張敬輝,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春科,男,1981年3月5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榮偉藝圖書有限公司(簡稱金榮偉藝公司)與被告中國言實出版社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中國言實出版社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主要辦事機構在北京市西城區(qū)百萬莊大街16號辦公,因此其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區(qū),本案應由其住所地的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故對本案提出管轄權異議。
經(jīng)審查,被告中國言實出版社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北苑路180號5號樓105-106號及北京市西城區(qū)百萬莊大街16號均有辦公地。項目部在朝陽區(qū)的辦公地辦公,該部門主要負責電子書出版。董事長、辦公室、財務室、發(fā)行部、三編部、少兒部、團購部等多個部門位于西城區(qū)的辦公地辦公。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中國言實出版社的主要辦事機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因此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本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綜上,被告中國言實出版社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審判長路曉芳
代理審判員彭新橋
代理審判員朱閣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曉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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