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要旨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分開的標志,包括三維標志,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最高法院認為,以商品部分外觀的三維形狀申請注冊的,在通常情況下,這種三維形狀不能脫離商品本身而單獨使用,故相關公眾更易將其視為商品的組成部分。除非這種三維形狀的商品外觀作為商標,其自身具有區(qū)別于同類商品外觀的顯著特征,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通過使用,相關公眾已經能夠將這種商品外觀與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聯(lián)系起來,否則難以認定此三維形狀具有顯著性。
律師點評
商標的基本作用在于區(qū)分商品、服務的來源,因此防止混淆是保護商標的核心。具有顯著性是商業(yè)標識作為商標受到法律保護的基礎要求。《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的顯著性有強弱之分,一般可以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固有顯著性指一個商標具有天然的顯著性特征,不含有禁止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要素。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官方標記、徽記、商品通用名稱、直接描述性詞匯等均屬于禁止作為商標注冊的標記,商標標識中含有以上元素的,均缺乏固有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有強弱之分,由無特定含義、與使用商品、服務無聯(lián)系的元素組成的商標顯著性最強。
獲得顯著性指缺乏固有顯著性的商標,經過長期使用,便于識別,可以起到區(qū)分與識別作用時,此商標則被認為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渡虡朔ā返谑粭l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因此,在判斷商標顯著性時,法院會從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兩方面進行考察。若申請注冊的商標缺乏固有顯著性,則還需考察該商標是否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三維形狀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但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商標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審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特征,要結合訴爭商標制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具體到本案中,以商品部分外觀的三維形狀申請注冊,首先要審查該三維形狀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二條中禁止注冊的情況,然后再對是否具有顯著性進行判斷。最高法院認為,在通常情況下,商品部分外觀的三維形狀不能脫離商品本身而單獨使用,故相關公眾更易將其視為商品的組成部分。除非這種三維形狀的商品外觀作為商標,其自身具有區(qū)別于同類商品外觀的顯著特征,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通過使用,相關公眾已經能夠將這種商品外觀與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聯(lián)系起來。
由此可以看出,無法與商品相互獨立的三維形狀,因為與商品無法分離,無法產生顯著的區(qū)分作用。本案中,申請要求作為商標保護的部分屬于類似商品常用的設計元素,將這幾種設計元素組合在一起的設計方式并未使其產生明顯區(qū)別于同類其他商品外觀的顯著特征。愛馬仕公司也為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該三維形狀通過使用取得了顯著性。
從本案例可以看出,顯著性判斷需從固有顯著性與獲得顯著性兩方面審查,與商品聯(lián)系過于緊密的設計形狀,難以被認定具有固有顯著性。
案情簡介
意大利愛馬仕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09)高行終字第635號行政判決(簡稱二審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愛馬仕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愛馬仕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商評字[2007]第5961號《關于國際注冊第798099號“立體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第5961號決定)及(2008)一中行初字第323號行政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對國際注冊第798099號“立體圖形”商標(簡稱申請商標)的注冊范圍認定錯誤,系認定事實不清。一審判決認定“申請商標主要由包體、包體上的開關部分及提手部分構成”,實際上,包體的輪廓并非申請商標的組成部分,且指定使用的商品還包括了證件套、皮革鑰匙包等,該立體標志并非上述商品的常見外形。二審法院在正確認定申請商標注冊范圍的情形下,直接對所新確定的商標注冊范圍進行顯著性審查判斷,無異于采用了“一審終審”的裁判方式,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二、申請商標具備極強的顯著性。體現(xiàn)在:翻蓋、兩條平行皮帶、可扭轉金屬環(huán)、掛鎖等位置。其中,扣帶部分的設計復雜、層層相扣,具備極高的獨創(chuàng)性,與現(xiàn)有的任何一款皮包設計均不相同,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很高的識別性。申請商標經過愛馬仕公司長期和極其廣泛的使用,已為廣大公眾所熟知,其顯著性隨著知名度的不斷擴大而得到了進一步強化。此外,申請商標上述特征中開關部分的立體形狀,愛馬仕公司已經獲得了商標注冊。三、申請商標已經在很多國家獲得了注冊保護。綜上,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及第5961號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意見認為:愛馬仕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申請商標由包體上的翻蓋、由包背面穿出的兩條平行皮帶及開關掛鎖組成,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審法院將包體和提手部分也認定為申請商標請求保護的范圍之中,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二審法院對此已予以糾正。一審判決雖然將包體和提手部分列入了申請商標的保護范圍,但對申請商標實際組成部分的內容進行了事實查明,并對上述內容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問題給予了評述。因此,二審判決并非是對一審法院沒有查明和評述過的事實進行了直接審查。在對一審判決認定不當?shù)牟糠质聦嵱枰约m正的基礎上,基于判決結果的正確性,二審判決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的作法并無不當之處,亦未違反法定程序。
法院認為,對于申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應當結合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進行判斷。申請商標是以商品部分外觀的三維形狀申請注冊的情形,在通常情況下,這種三維形狀不能脫離商品本身而單獨使用,故相關公眾更易將其視為商品的組成部分。除非這種三維形狀的商品外觀作為商標,其自身具有區(qū)別于同類商品外觀的顯著特征,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通過使用,相關公眾已經能夠將這種商品外觀與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聯(lián)系起來。具體到本案而言,關于申請商標是否具有區(qū)別于其他同類商品的顯著特征問題,本院認為,申請商標由包體上的翻蓋、由包背面穿出的兩條平行皮帶及開關掛鎖組成。其中,包體上的翻蓋部分為三個呈平行排列的倒梯形,兩條皮帶分別從翻蓋部分的左右兩側并在翻蓋部分的上方向中心部位匯集,并最終在翻蓋的中心部分由一搭扣和鎖頭組成的金屬部件予以固定。由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主要為包類,如背包、旅行包、手包等,結合此類商品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申請商標所包含的經過一定變形的皮包翻蓋、皮帶和金屬部件均是包類商品上運用較多的設計元素,將這幾種設計元素組合在一起的設計方式并未使其產生明顯區(qū)別于同類其他商品外觀的顯著特征。僅從該三維標識本身來看,申請商標并不具有內在顯著性。關于申請商標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問題,本院認為,愛馬仕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證據難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而獲得顯著性。首先,涉及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宣傳使用的證據較少,且其中的大部分宣傳資料指向的是愛馬仕公司的歷史發(fā)展、經營狀況等,與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無關。愛馬仕公司所提交的在世界其他國家的宣傳資料也未涉及申請商標的相關內容。其次,即使考慮到這些證據當中部分與申請商標所依附的商品有關的宣傳資料,也未能證明作為商品組成部分的申請商標,通過愛馬仕公司對商品的宣傳而使申請商標具有了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本案中,盡管愛馬仕公司提交了調查公司關于包含申請商標組成部分的手提包立體商標認知情況的調查研究報告,但該報告并未在商標評審程序及一、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交,且該調查報告的結論即使能夠證明申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者作為商品外觀一部分的申請商標對于消費者具有吸引力,也未能證明相關公眾憑借申請商標足以區(qū)分不同的商品提供者。再次,雖然申請商標已經在其他國家獲得了注冊,但基于知識產權的獨立保護和地域保護原則,上述事實僅是審查的參考因素,其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的商標審查行為并不產生直接的影響。最后,對于愛馬仕公司其他已經獲準注冊的商標一節(jié),由于其標識構成和指定使用商品均與本案情況不同,且未進入司法審查程序,故其是否被核準注冊的事實與本案的審理并無直接的關聯(lián)性。據此,因愛馬仕公司既未能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內在顯著性,也未能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而獲得了顯著性,故二審法院對第5961號決定予以維持的作法是正確的。
綜上,愛馬仕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意大利愛馬仕公司(HERMESITALIES.P.A.)的再審申請。
案件來源
意大利愛馬仕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798099號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再審審查行政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68號]
來源:民商事裁判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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