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介紹
申訴人中國××工業(yè)公司于1980年12月4日與被訴人美國××公司簽訂了第80CN173-C009L號合同,由中國××工業(yè)公司購買,美國××公司出售SIGMA-10型漢字電子計算機系統(tǒng)兩套。1981年9月底美國××公司交貨后,雙方對貨物質量發(fā)生了爭議,經雙方協商,爭議未能解決。中國××工業(yè)公司遂于1983年5月20日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將貨物退給美國××公司,由美國××公司退還其貨款48000美元,并賠償其支付的各項稅款人民幣13565元,同時加計利息。
二、仲裁結果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fā)生后簽訂的仲裁協議書和申訴人的申請,受理了本案。在仲裁程序開始而未組成仲裁庭之前,雙方當事人希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本案先進行調解。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于1983年12月19日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指派進行調解工作的×××先生主持的調解會議上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1、美國××公司于1984年1月底前重新發(fā)給中國××工業(yè)公司VT-100CRT程序終端設備兩臺和LA-120打印機一臺并由美國××公司于1984年1月底前匯付中國××工業(yè)公司16000美元,以補償中國××工業(yè)公司的損失,結束本案。
2、本案調解費由中國××工業(yè)公司和美國××公司各承擔50%。
據此,本案爭議已告解決。美國××公司在收到本調解書后,應按協議規(guī)定的期限重新發(fā)給中國××工業(yè)公司VT-100CRT程序終端設備兩臺,LA-120打印機一臺,并匯付中國××工業(yè)公司16000美元。
三、律師說法
仲裁調解書是仲裁庭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仲裁調解書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仲裁庭認可調解協議的證明。仲裁調解書的效力體現在: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這是調解書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確定。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后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也就是說,對于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zhí)行的依據。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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