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股權糾紛情況下債務是否會歸于消滅
某貿易公司與某服裝公司簽訂《融資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服裝公司同意以其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不低于2.3億元,貿易公司以其擁有的上海市黃浦區(qū)房產做抵押為服裝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款項給予貿易公司解決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問題,并向服裝公司支付利息,年利率為7%。服裝公司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按照約定放款。之后由于貿易公司資不抵債,經協(xié)商,貿易公司股權轉讓給上海某實業(yè)公司,實業(yè)公司收購債權,具體支付對價由實業(yè)公司與債權人洽談,并希望債權人給予一定的優(yōu)惠。完成股權轉讓后,債權收購協(xié)議尚未簽訂之際,服裝公司法人高某同意以其指定的鞋帽公司收購實業(yè)公司所持有的貿易公司股權。至此,貿易公司提出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且借貸亦非全部用于解決公司短期資金周轉,服裝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之間還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所以拒不還錢。
合議庭意見:無論股東如何變更,公司法人主體資格依然延續(xù)
最終法院駁回貿易公司請求,并要求其歸還欠款及利息。
律師說法:無論股東如何變更,公司法人主體資格依然延續(xù)
本案例關鍵點是貿易公司是否應當返還借款及利息。第一點就是關于貿易公司以股權轉讓給高某指定企業(yè)后既認定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逗贤ā反_有規(guī)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是有幾點必須澄清,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貿易公司作為有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無論其股東如何變更,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依然延續(xù),債務自然也就不會消滅。另外高某個人也不能與其擔任法人的公司混為一談,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民事主體。高某指定的鞋帽公司就算成為了貿易公司股東,也不能認為就等同于服裝公司了。且本案例中的矛盾是債權糾紛,與股權糾紛屬于不同法律關系。
實業(yè)公司獲得貿易公司股權后,債權收購協(xié)議并未簽訂,且沒有任何主體清償借款本息。另外貿易公司收到借款后如何使用,也并不影響債權人主張權利要求其還錢。服裝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之間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也與本案爭議事實無關??傊?,貿易公司在獲得了借款后,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償還,當然應當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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