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訴訟權利遭受損害后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時間界限。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就會喪失勝訴權。
案情簡介:肺癌入院數(shù)月離世 家屬兩年后起訴索賠
2011年11月13日,劉某因長期反復咳喘至上海某醫(yī)院就診,被診斷為肺癌。2012年2月21日劉某在該院死亡。原告劉某之子劉某秋認為其父所在被告醫(yī)院在2011年11月13日至2012年2月21日期間,對其父親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延誤了對其父親的最佳治療時機,未盡到積極救助義務,最終導致其父親死亡同時原告聲稱其是在2013年9月才得知父親入院去世,12月才陸續(xù)得到父親的部分病歷復印資料。2014年5月,原告將被告醫(yī)院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醫(yī)院賠償醫(yī)藥費以及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
法院判決:已過訴訟時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劉某秋認為被告醫(yī)院2011年11月13日至2012年2月21日期間對其父親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但在2012年2月21日至2014年5月起訴時這段期間內未曾就該事向被告醫(yī)院及其他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出,身體受到傷害的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是1年,原告的的訴請已過訴訟時效。
律師說法: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1年過了1年則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訴訟權利遭受損害后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時間界限。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就會喪失勝訴權?!睹穹ㄍ▌t》第7章專章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其中第136條規(guī)定了4種特殊情況的訴訟時效為1年,第1款就是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那闆r。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發(fā)生時起計算;損害發(fā)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fā)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起算。在該案例中,劉某2012年2月21日死亡,即損害在2012年2月21日發(fā)生,1年的訴訟時效則是從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2日,原告于2014年5月起訴,明顯過了1年訴訟時效。但其稱2013年9月才知其父住院并死亡,即2013年9月其才知道損害事實,訴訟時效應是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自己于2014年6月起訴并未國訴訟時效。但法院查明其父住院期間原告曾多次前往看望,并非其父死亡時才知其父住院死亡的事實。
此外,《民法通則》第139條和第140條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即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繼續(xù)計算。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那么訴訟時效就會發(fā)生中斷,從中斷起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在該案例中,既未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也未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確確已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在此需注意的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也就是說法院是被動適用訴訟時效,如果當事人未提出適用訴訟時效,法院不得主動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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