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標準該提高了!
關注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不是因為別的,是因為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的律師會見會受到限制。在2012年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中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钡切淌略V訟法本身并未對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犯罪進行明確限定。任務就落在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肩膀上。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次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四十五條對此做出了規(guī)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一)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前述最高檢的規(guī)定在實務當中,比較多的是使用了50萬元這一數額標準,這樣容易把握,即便是在這里“犯罪情節(jié)惡劣”是一個抽象的要求。但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這就不好界定了。所以,在筆者之前所辦理的貪污賄賂案件中,直接就是金額標準,一般沒有見到過檢察機關以重大社會影響和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為理由限制律師會見的。
但是本人現在遇到了,以“有重大社會影響”為由限制會見的情況。今天是2016年6月22日,距離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已經兩個多月了。該司法解釋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標準進行了大幅度的提高,單就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法定刑幅度對應的數額來說,2015年11月1日實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是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后,刑法三百八十三條關于需要判處十年以上刑罰的部分,確定為“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是一個重大變化。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50萬元這一數額標準,意味著是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也就是說,要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貪污賄賂案件,才是“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熬哂兄卮笊鐣绊憽焙汀吧婕皣抑卮罄妗币矐斒桥c此相當的情況,即行為人應當要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才可以說“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否則就對不起“特別重大”這個詞。
在現在的實務中,一個人貪污了10萬元、20萬元,能有多大社會影響呢?10萬元、20萬元的事情,能涉及到“國家重大利益”嗎?不會。也就是說,在司法實務中,如果一個人涉案金額不超過50萬元,犯罪情節(jié)不惡劣,是不應當用“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來限制律師會見的。本人尚未見過,有見過的朋友,可以聯系本人,以作研究,看看相應的案件有什么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了什么國家重大利益。
在刑法修正案九發(fā)布之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也變了,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也出來了。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按照前述分析,能夠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才有資格成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那么,新的規(guī)定就顯示數額標準較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刑訴規(guī)則進行了大幅度的提高。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況,單純數額來說,至少300萬元以上;數額加情節(jié)的話,至少150萬元以上再加特別情節(jié)。換句話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刑訴規(guī)則所確定前述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標準,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沖突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標準不應當再依照最高檢的刑訴規(guī)則來確定了。
本人今天被“有重大社會影響”給限制會見了,心有不平。其實,不管是做律師還是負責打擊犯罪的司法機關,大家憑著一顆公平、公正的心,問題就能解決了:前述最新的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本解釋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边@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直接依據。最高檢的刑訴規(guī)則是對刑事訴訟法法的解釋,屬于司法解釋范疇。與新司法解釋相沖突,就應當以新的為準,即應當直接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確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標準。不應當再以那些說不清道不明的情形來限制律師會見了。畢竟“尊重和保障人權”,不是只寫進刑事訴訟法中就完事了,還要具體執(zhí)行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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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 洛陽律協(xié)刑委會副秘書長 |洛陽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 | 洛陽師范學院法與社會學院法學講師|洛陽律協(xié)維權委員會委員 | 2017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2017年度洛陽市法學會優(yōu)秀法學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