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說行為人對某事是故意的,那么就應當說明到底是怎么判斷的。即判斷行為人是故意的邏輯過程是怎么樣的?
一般情況下,應當能夠判斷出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的內容與社會意義,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刑法上的危害結果。某些犯罪的故意心態(tài),還需要能夠判斷出行為人認識到刑法條文所要求特定事實。例如包庇罪,要求明知包庇的人構成犯罪,否則是不構成包庇罪的。
若構成要件要素為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時,行為人在認識到單純的事實時,就能夠判斷出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的社會意義。進而可能認識到行為的實質違法性,形式違法性。譬如說故意殺人:
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向他人心臟部位捅刀時,行為人認識到的是單純的事實。
當行為人認識到前述單純的事實時,也必然認識到這是殺人行為,即其行為的社會意義。
如果認識到行為的社會意義,進而就會認識到其行為時侵害他人生命的惡的行為,即其行為的實質違法性。
當認識到其行為的實質違法性后,可能會認識到其行為符合刑法具體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即其行為的形式違法性。
單純的事實---行為的社會意義---實質違法性----形式違法性。這樣一個進程,只需要行為人是認識到社會意義這一層次即可,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實質違法性甚至形式違法性。
若構成要件要素為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時,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規(guī)范的構成要素的法律定義。只需要行為人認識的內容與規(guī)范概念的實質內容相當即可。例如一般人不知道淫穢一詞,對淫穢音像成為毛片,毛片和淫穢一詞的實質是一樣的,即外行人認為毛片的東西,就是規(guī)范的概念淫穢一詞所指向的內容。行為人只要認識到是毛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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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 洛陽律協刑委會副秘書長 |洛陽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 | 洛陽師范學院法與社會學院法學講師|洛陽律協維權委員會委員 | 2017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2017年度洛陽市法學會優(yōu)秀法學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