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傳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據此應當認為,傳喚只是一個通知而已,并非強制措施。亦即,犯罪嫌疑人接到傳喚通知,是有選擇余地的,即去接受訊問還是逃走。所以,接到傳喚證,沒有逃走,而是主動到被傳喚的地點接受了訊問,并如實供述的,符合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的自首制度要求,即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以前、在被訊問以前,能夠向有關機關投案認罪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對于傳喚,持續(xù)的時間是有特別要求的,一般不超過12個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時間持續(xù)不得超過24小時。如此限制一方面是為了保障人權,另一方面是為了一旦抓錯認,不至于產生國家賠償。
對于傳喚應當特別注意一點,防止被以連續(xù)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不能第11個小時把人放了,然后還沒有走出辦案單位,就又傳喚,再來11個小時,如此的話,就是變相拘禁,是非法的。如果是以連續(xù)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被傳喚的人有權向提出控告!
對于被傳喚的地點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確定,即應當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除了這幾個地點,辦案單位將犯罪嫌疑人傳喚到任何地方都是違法的。作為辯護律師,應當特別注意非法傳喚期間的證據,特別是口供,看是否受到刑訊逼供以及是否有相應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fā)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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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 洛陽律協刑委會副秘書長 |洛陽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 | 洛陽師范學院法與社會學院法學講師|洛陽律協維權委員會委員 | 2017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2017年度洛陽市法學會優(yōu)秀法學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