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湖北省八峰藥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航天三江集團公司與被上訴人湖北省鶴峰八峰民族藥化工業(yè)總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
民事判決書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4)鄂民一終字第001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省八峰藥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鶴峰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琴,該公司董事長。訴訟代表人:湖北省八峰藥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武磊,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委托代理人:鄭景田,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航天三江集團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金山大道九號。法定代表人:吳寶林,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漆賢高,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審理經(jīng)過上訴人湖北省八峰藥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峰藥化公司)、中國航天三江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航天三江集團)因與被上訴人湖北省鶴峰八峰民族藥化工業(yè)總公司(以下簡稱民族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八峰藥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磊、鄭景田,航天三江集團的委托代理人漆賢高、任書哲,民族藥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民族藥化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八峰藥化公司賠償因訴前財產(chǎn)保全錯誤造成民族藥化公司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014339.71元及利息(從2008年2月28日起算,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至經(jīng)濟損失付清為止),由航天三江集團對八峰藥化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1997年4月15日,民族藥化公司發(fā)起成立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八峰藥化公司,為該公司的控股股東。2006年12月26日,八峰藥化公司的控股權轉為航天三江集團。從成立八峰藥化公司以來,民族藥化公司與八峰藥化公司之間存在密切的經(jīng)濟往來,在各自的經(jīng)營過程中,互相采購原材料、代付各種款項,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轉賬掛賬行為,一直存在。2008年1月12日,八峰藥化公司委托北京京都會計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武漢分公司對其公司2007年度財務報表進行財務審計。經(jīng)過審計后,會計所作出的審計結果《企業(yè)詢證函》上載明:民族藥化公司欠八峰藥化公司欠款為5244.998888萬元。該《企業(yè)詢證函》送達給民族藥化公司,民族藥化公司收閱后,在《企業(yè)詢證函》上簽注“核對相符”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八峰熱電廠系八峰藥化公司的熱電聯(lián)供項目工程,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于2003年4月17日以恩施州計工(2003)1號文件批準立項,項目實施單位為八峰藥化公司。該項目以八峰藥化公司借款給民族藥化公司的形式,由民族藥化公司組織建設。2006年9月17日,八峰藥化公司與民族藥化公司簽訂《八峰熱電廠資產(chǎn)收購合同》約定:收購總價款5176.88萬元;第四條約定,以八峰藥化公司的全部債權作為該公司支付收購民族藥化公司八峰熱電廠的全部或部分對價,多退少補。2007年3月22日,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武漢分公司作出的《八峰藥化公司2006年度審計報告》第16頁記載,民族藥化公司欠款5264.33652萬元,欠款性質為墊付熱電聯(lián)用工程款。該審計報告注明:民族藥化公司正在與八峰藥化公司商談以熱電聯(lián)用工程抵償對八峰公司的欠款。前述《企業(yè)詢證函》載明的八峰藥化公司對民族藥化公司享有的債權5244.998888萬元,絕大部分是熱電廠的項目資金。2008年2月25日,八峰藥化公司以“2008年1月12日,經(jīng)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賬確認,截止2007年12月31日,被申請人差欠其往來款5244.998888萬元,鑒于被申請人所欠數(shù)額巨大,且有轉移資產(chǎn)逃避債務行為,為防止其繼續(xù)轉移資產(chǎn)”為由,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請求查封、凍結民族藥化公司價值5500萬元的財產(chǎn)。航天三江集團以自己的房產(chǎn)為八峰藥化公司提供擔保,并愿意承擔因八峰藥化公司訴前財產(chǎn)保全錯誤造成民族藥化公司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責任。2008年2月26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鄂民立保字第2號民事裁定,查封、凍結民族藥化公司價值人民幣5500萬元的財產(chǎn)。次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湖北股權托管股份有限公司凍結了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八峰藥化公司股份10005556股,有效期至2010年2月27日。2008年3月4日,八峰藥化公司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民族藥化公司清償其債務5244.998888萬元并承擔占用期間的利息。2009年2月17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鄂民二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判令民族藥化公司向八峰藥化公司償還欠款本金5244.998888萬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欠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民族藥化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二終字第30號民事裁定,撤銷(2008)鄂民二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發(fā)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1)鄂民二初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判令民族藥化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八峰藥化公司償還欠款本金68.118888萬元(以5176.88萬元沖減5244.998888萬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欠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駁回八峰藥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405萬元,由八峰藥化公司、民族藥化公司各承擔50%,保全費0.5萬元由八峰藥化公司承擔。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15日,民族藥化公司與八峰藥化公司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民族藥化公司一次性支付八峰藥化公司110萬元本金及利息后,八峰藥化公司放棄下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另查明,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八峰藥化公司股份2008年2月28日每股價值為0.8683元(98886286.06元113880000股),2010年2月28日每股價值為0.3171元(36111424.27元113880000股),兩時點之間每股價值差額為0.5512元。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訴前財產(chǎn)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財產(chǎn)采取的一種保全措施,其功能在于確保其勝訴后的合法權益得到最終實現(xiàn),這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但任何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一審法院歸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1、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是否存在錯誤;2、民族藥化公司是否因八峰藥化公司的訴前財產(chǎn)保全行為遭受了損失,該損失與八峰藥化公司的過錯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關于焦點一,訴前財產(chǎn)保全以申請人勝訴確認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為目的,申請保全的數(shù)額以滿足申請人權利實現(xiàn)為必要,因此,判斷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的數(shù)額是否適當,應以其申請保全的財產(chǎn)數(shù)額與其勝訴確認的權利是否明顯失衡為標準。本案中,八峰藥化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請求查封、凍結民族藥化公司價值5500萬元的財產(chǎn),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鄂民立保字第2號民事裁定后,于2008年2月27日凍結了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八峰藥化公司的股份10005556股,按照當時每股價值0.8683元計算,該股份的市值為868.7824萬元。2008年3月31日八峰藥化公司以追索欠款為由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民族藥化公司償還欠款5244.998888萬元及利息,2012年6月13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鄂民二初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僅支持民族藥化公司償還八峰藥化公司欠款本金68.118888萬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欠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八峰藥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雙方已達成的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標的總額僅為110萬元。該執(zhí)行標的額與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的數(shù)額5500萬元相比明顯失衡。以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時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股份價值換算,八峰藥化公司與民族藥化公司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確定的執(zhí)行標的額110萬元僅能折算為1266843股。換言之,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凍結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股份,只能在1266843股范圍內(nèi),超出的8738713股,應認定為錯誤申請。關于焦點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卑朔逅幓境鰟僭V范圍所凍結的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股份,當時的市場價值每股為0.8683元,至2010年凍結解除時每股市場價值僅為0.3171元,兩個時間點的市值差為0.5512元,總值差為481.677860萬元。雖然八峰藥化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變化與其經(jīng)營狀況直接相關,民族藥化公司作為八峰藥化公司的股東理應承擔相應的經(jīng)營風險,但并不能據(jù)此排除或否認民族藥化公司享有的正常規(guī)避經(jīng)營風險的權利。八峰藥化公司超出勝訴范圍申請凍結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股份,從根本上限制了民族藥化公司在凍結期間處分該部分股份以規(guī)避經(jīng)營風險的權利,致使民族藥化公司喪失了避免損失的主動權和有利時機,因此,凍結期間的市值差應推定為實際損失,與八峰藥化公司的錯誤申請保全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航天三江集團作為擔保人,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1、八峰藥化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因錯誤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給民族藥化公司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816778.60元,并自2008年2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至損失結清日止。由航天三江集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駁回民族藥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8340元,由民族藥化公司承擔18340元,由八峰藥化公司、航天三江集團承擔60000元。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八峰藥化公司、航天三江集團均不服,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八峰藥化公司上訴稱:1、一審法院在裁定受理八峰藥化公司被申請破產(chǎn)重整一案后,不僅未中止審理本案,反而繼續(xù)審理,并于指定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chǎn)之前作出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已經(jīng)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chǎn)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債權人鶴峰佰仕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債務人八峰藥化公司破產(chǎn)重整一案,一審法院已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4)鄂恩施中民破預字第00001號民事裁定受理,同年4月28日,以(2014)鄂恩施中民轄字第00007號民事裁定移交湖北省鶴峰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北省鶴峰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鄂鶴峰民破字第00002-1號《決定書》指定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八峰藥化公司管理人,并以(2014)鄂鶴峰民破字第00002-2號《公告》進行了公告。八峰藥化公司管理人于2014年5月30日正式接管八峰藥化公司財產(chǎn)。本案一審法院在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不僅未中止正在進行的債務人八峰藥化公司與民族藥化公司之間的訴訟,反而于同年4月8日繼續(xù)開庭,并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chǎn)之前的5月12日作出判決,違反了《破產(chǎn)法》的規(guī)定,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2、一審判決認定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為錯誤申請,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八峰藥化公司據(jù)以申請財產(chǎn)保全的是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審計結果及《企業(yè)詢證函》,兩份文件上均載明:民族藥化公司欠八峰藥化公司欠款5244.998888萬元。民族藥化公司收閱后在《企業(yè)詢證函》上簽字“核對相符”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據(jù)此,八峰藥化公司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認為,民族藥化公司的上述行為視為對賬認可所欠八峰藥化公司的債務,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并不存在主觀過錯。熱電廠的權屬至2009年11月1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鄂民二終字第00088號民事判決書后才確定,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財產(chǎn)保全時該熱電廠的權屬尚不明確。熱電廠的所有權屬于物權,民族藥化公司欠八峰藥化公司的5244.998888萬元欠款屬于債權,八峰藥化公司無法以熱電廠的建設資金沖減民族藥化公司對八峰藥化公司的欠款。2012年6月13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鄂民二初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主文的第一項是:民族藥化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八峰藥化公司償還欠款68.118888萬元(以5176.88萬元沖減5244.998888萬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欠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其中,“以5176.88萬元沖減5244.998888萬元”屬于判決書主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既判力和執(zhí)行力,應當視為該判決支持了八峰藥化公司要求民族藥化公司償還5244.998888萬元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的(2008)鄂民二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曾支持了八峰藥化公司要求民族藥化公司償還欠款本金5244.998888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盡管該判決被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終字第30號民事裁定撤銷,但撤銷該判決的根本理由是“(2008)鄂民二初字第10號民事案件雖然判決在前,但本案二審尚未審結的情況下,如果本案予以維持,則會造成兩個法律文書的沖突,勢必形成民族藥化公司要承擔熱電廠的建設費用,又要將熱電廠交付給八峰藥化公司的法律后果。而民族藥化公司也將失去法律救濟途徑,該后果對民族藥化公司顯失公平”。顯然,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鄂民二初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只是出于規(guī)避法律文書沖突的需要,并非“僅支持民族藥化公司償還八峰藥化公司欠款本金68.118888萬元及利息”。3、一審判決認定民族藥化公司因八峰藥化公司的訴前財產(chǎn)保全行為遭受了損失,該損失與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股份的市價值只有在實際轉讓時才有現(xiàn)實意義,民族藥化公司作為八峰藥化公司的股東,不轉讓其股份就不存在因股份是價值變化導致財產(chǎn)損失的問題。事實上,民族藥化公司在股份被凍結前并未有轉讓股份的意思表示和行為。并且,在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10005556股股份于2010年2月凍結解除后至今,股份市價值仍在持續(xù)下降,但民族藥化公司至今仍在持有曾經(jīng)被凍結的股份。鑒于股份市價值的特殊性,在未實際轉讓也并未表示轉讓的情況下,難以確定民族藥化公司的損失。民族藥化公司既沒有向任何相關方作出過轉讓該股份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向任何相關方提出過轉讓該股份的請求,是喪失避免損失主動權和有利時機的直接原因,與其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公司股份市價值的變化,是民族藥化公司作為股東應當承擔的商業(yè)風險,與八峰藥化公司的財產(chǎn)保全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綜上,一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民族藥化公司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航天三江集團上訴稱:1、一審判決認為“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凍結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股份,只能在1266843股范圍內(nèi),超出的8738713股,應認定為錯誤申請”,屬認定事實錯誤。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盡到了合理的注意、謹慎義務,主觀上不存在侵害民族藥化公司權利的故意,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錯誤保全。一方面,八峰藥化公司擁有債權最直接的證據(jù)《企業(yè)詢證函》,該詢證函載明民族藥化公司對八峰藥化公司欠款5244.998888萬元,并且民族藥化公司簽字和蓋章對此予以確認,雙方對于該項債權的存在沒有爭議。八峰藥化公司基于其與民族藥化公司確認的債權債務關系提出保全申請,主觀上沒有惡意訴訟目的,客觀上存在其保全請求的合理性,已經(jīng)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其保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不屬于錯誤保全。另一方面,之所以(2011)鄂民二初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書僅支持八峰藥化公司68.118888萬元,是因為該判決書將熱電廠收購價款5176.88萬元從欠款5244.998888萬元中予以沖減。八峰藥化公司和民族藥化公司在《八峰熱電廠資產(chǎn)收購合同》中約定的八峰熱電廠資產(chǎn)收購價款5176.88萬元,由八峰藥化公司以其對民族藥化公司的債權作為支付。以債權作為支付對價的方式,在法律上屬于債務抵消。沖減后,八峰藥化公司債權金額為68.118888萬元,但在沖減前即八峰藥化公司申請保全時,八峰藥化公司債權仍為5244.998888萬元。八峰藥化公司根據(jù)當時成立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是完全合法的,也是合理的。2、一審判決認為“八峰藥化公司超出勝訴范圍申請凍結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股份,從根本上限制了民族藥化公司在凍結期間處分該部分股份以規(guī)避經(jīng)營風險的權利,致使民族藥化公司喪失了避免損失的主動權和有利時機,因此,凍結期間的市值差應定為實際損失,與八峰藥化公司的錯誤申請保全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該認定是錯誤的。股份相對應的凈資產(chǎn)值的減少與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有因果關系,而與財產(chǎn)保全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一審判決以股份相對應的凈資產(chǎn)值的減少作為因素之一來確定實際損失是錯誤的。民族藥化公司所持股份數(shù)量至今一直未發(fā)生變化,其股份數(shù)量并未減少。八峰藥化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其股份的價值需要通過交易才能實現(xiàn),本案中,民族藥化公司在股份凍結前后,直到股份解凍并到現(xiàn)在,不存在轉讓股份的意思表示,在股份沒有轉讓的情形下,認定民族藥化公司存在實際損失,證據(jù)不足。財產(chǎn)保全并未從根本上限制民族藥化公司在凍結期間處分該部分股份以規(guī)避經(jīng)營風險的權利,也并未使民族藥化公司喪失避免損失的主動權和有利時機。3、一審判決將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八峰藥化公司股份的對應凈資產(chǎn)值或每股凈資產(chǎn)值認定為“市值”、“每股價值”、“市場價值”,是錯誤的。市場價值和每股凈資產(chǎn)值是兩個概念。所謂市值,是指一家上市公司的發(fā)行股份按市場價格的計算出來的股票總價值;所謂市場價值,是指一項資產(chǎn)在交易市場上的價格,它是買賣雙方競價或議價后產(chǎn)生的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八峰藥化公司股份的市場價值應是市場交易價格,而不能將每股凈資產(chǎn)值認定為股份的市場價值。因此,一審判決將八峰藥化公司股份的每股賬面凈資產(chǎn)值0.8638元(2008年2月28日)、0.3171元(2010年2月28日)認定為每股價值,將該民族藥化公司所持有股份對應的賬面凈資產(chǎn)868.7824萬元(2008年2月28日)認定為股份市值,是錯誤的。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民族藥化公司的訴訟請求。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被上訴人辯稱民族藥化公司二審答辯稱:本案系因訴訟保全錯誤而引發(fā)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八峰藥化公司明知債權債務不真實的情況下,錯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錯誤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造成了答辯人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一審法院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令八峰藥化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航天三江集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訴訟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期間,八峰藥化公司、航天三江集團、民族藥化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八峰藥化公司、航天三江集團對以下事實有異議:1、“從成立八峰藥化公司以來,民族藥化公司與八峰藥化公司之間存在密切的經(jīng)濟往來,在各自的經(jīng)營過程中,互相采購原材料、代付各種款項,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轉賬掛賬行為,一直存在”,此節(jié)事實的認定應當放在“2006年12月26日,八峰藥化公司的控股權轉化為航天三江集團”之前,因為在控股權轉化之后,民族藥化公司與八峰藥化公司之間就不存在轉賬掛賬行為了。2、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對于《八峰熱電廠資產(chǎn)收購合同》第四條的內(nèi)容引述不全,還遺漏了部分與案件有關聯(lián)的條款沒有引述。3、“每股價值”無法查明,應表述為每股賬面凈資產(chǎn)值。對于八峰藥化公司、航天三江集團提出的異議,本院經(jīng)審查,1、民族藥化公司對于第一點異議予以認可,因此,本院對第一點異議予以采信。2、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對于《八峰熱電廠資產(chǎn)收購合同》第四條的內(nèi)容引述不全,本院在二審中予以補充查明。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二審補充查明:1、2006年12月26日,八峰藥化公司的控股權轉化為航天三江集團后,民族藥化公司與八峰藥化公司之間就不存在轉賬掛賬的行為。2、《八峰熱電廠資產(chǎn)收購合同》第四條約定“以基準日經(jīng)審計、評估的民族藥化公司在八峰藥化公司財務賬簿‘其他應收款-八峰總公司’會計科目項下的全部債權作為八峰藥化公司支付購買民族藥化八峰熱電廠的全部或部分款項。如果前述全部債權小于收購八峰熱電廠資產(chǎn)交易價格的部分由八峰藥化公司用現(xiàn)金補齊給民族藥化公司,超過收購八峰熱電廠資產(chǎn)交易價格的部分由民族藥化公司用現(xiàn)金補齊給八峰藥化公司”。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請求及理由并經(jīng)當事人確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八峰藥化公司、航天三江集團應否承擔民族藥化公司本案主張的保全損害賠償責任;2、一審程序是否合法。
本院查明結合二審查明的事實,本院對本案爭議焦點評判如下:(一)關于八峰藥化公司、航天三江集團應否承擔財產(chǎn)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規(guī)定,錯誤申請財產(chǎn)保全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的一種,因法律法規(guī)對于財產(chǎn)保全損害賠償責任未規(guī)定適用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原則,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申請人是否構成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需滿足三個要件:一是申請人主觀上有過錯;二是被申請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三是申請財產(chǎn)保全行為與被申請人經(jīng)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關于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財產(chǎn)保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本院認為,訴訟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依法生效的裁判能夠順利執(zhí)行,申請財產(chǎn)保全僅是民事訴訟中的程序事由,不是對實體權利義務的終局確認,申請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尋求司法救濟而申請財產(chǎn)保全,僅需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八峰藥化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民族藥化公司償還其欠款5244.998888萬元,依據(jù)的是一份《企業(yè)詢證函》,該函件上載明“民族藥化公司欠八峰藥化公司欠款為5244.998888萬元”,民族藥化公司在函件上簽注“核對相符”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故八峰藥化公司對民族藥化公司提起訴訟具有權利依據(jù),其申請對民族藥化公司5500萬元財產(chǎn)進行保全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雖然,最終生效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鄂民二初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認為因熱電廠屬于八峰藥化公司所有,用于建設熱電廠的資金5176.88萬元應從民族藥化公司對八峰藥化公司的賬面欠款5244.998888萬元中沖減,遂判令民族藥化公司償還八峰藥化公司欠款本金68.118888萬元(以5176.88萬元沖減5244.998888萬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欠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但熱電廠建設資金與欠款屬于兩個不同性質的款項,且熱電廠的權屬至2009年11月1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鄂民二終字第00088號民事判決書后才確定,而八峰藥化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申請財產(chǎn)保全時該熱電廠的權屬尚不明確,故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財產(chǎn)保全時,無法預見到最終判決以熱電廠的建設資金沖減欠款的結果,其主觀上沒有濫用訴權,并無惡意保全之故意。一審判決僅憑八峰藥化公司訴訟請求標的金額與經(jīng)法院審理后判決的金額不一致,即認定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存在主觀過錯,依據(jù)不足。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關于民族藥化公司客觀上是否因保全行為遭受實際損失。一審判決將2008年2月28日與2010年2月28日兩個時間點八峰藥化公司的每股市值差認定為民族藥化公司因保全行為所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計算依據(jù),因八峰藥化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民族藥化公司持有的八峰藥化公司的股份只有在轉讓給第三人時才能體現(xiàn)每股的價值,而民族藥化公司在一、二審期間既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存在向第三人轉讓涉案股份的意思表示,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因八峰藥化公司的財產(chǎn)保全行為導致其與第三人達成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能實現(xiàn),故一審判決認定八峰藥化公司的財產(chǎn)保全行為從根本上限制了民族藥化公司在股份凍結期間處分該部分股份以規(guī)避經(jīng)營風險的權利,沒有事實依據(jù);一審判決將股份凍結期間的市值差推定為民族藥化公司的實際損失,并且認定該損失與八峰藥化公司的財產(chǎn)保全行為具有因果關系,亦無事實依據(jù),本院對此予以糾正。綜上,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主觀上無過錯,民族藥化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因八峰藥化公司的財產(chǎn)保全行為產(chǎn)生了實際損失,因此,八峰藥化公司上訴主張其不應承擔財產(chǎn)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的理由成立,航天三江集團作為八峰藥化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的擔保公司,亦不應承擔財產(chǎn)保全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對八峰藥化公司、航天三江集團的此項上訴理由予以支持。(二)關于一審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已經(jīng)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chǎn)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本案中,雖然一審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4)鄂恩施中民破預字第00001號民事裁定受理八峰藥化公司的破產(chǎn)申請后,未中止本案的審理,并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chǎn)之前作出判決,但二審期間八峰藥化公司已有管理人,故該程序性瑕疵亦不影響本案的實體處理,未對八峰藥化公司的權利產(chǎn)生影響,因此,本院對于八峰藥化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實體處理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八峰藥化公司、航天三江集團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相關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一、撤銷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2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湖北省鶴峰八峰民族藥化工業(yè)總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8340元,由湖北省鶴峰八峰民族藥化工業(yè)總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5334.23元,由湖北省鶴峰八峰民族藥化工業(yè)總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人員審判長嚴浩代理審判員徐藝代理審判員張之婧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書記員書記員李治國
鄭景田律師律師辦案心得:從事律師職業(yè)以來,一直致力于糾紛的預防和解決,在糾紛產(chǎn)生前進行預防肯定比出現(xiàn)糾紛后再耗費精力去解決更經(jīng)濟。對于已經(jīng)產(chǎn)生的糾紛,我們要做的就是盡最大可能的去終結,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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