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在我們所處的地域出現(xiàn)井噴的現(xiàn)象。客戶群體不斷的堵門、堵路等,給相關部門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從業(yè)人員群體壓上自己的全部家當,還面臨這牢獄之災,可謂人財兩空,非常的凄慘。而我在這里想要說的是,是不是所有的從業(yè)人員都應當被當作犯罪追究?個人認為不是,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看從業(yè)人員是否具有違法認識可能性,進而確定是否對相關從業(yè)人員進行責難。
犯罪的實體是違法和有責,沒有違法,就不會有責任,責任是對違法的責任。在不能肯定存在違法認識可能性的場合,就不能對實施了符合犯罪構(gòu)成要件且違法的行為的人加以法的責難,從而也就不能夠肯定行為人的責任。也就是說,對于不可能知道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的人,在法律上也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停止實施該行為,而在行為人實施了該行為時也不能追究法律上的責任。即欠缺違法認識可能性是責任的阻卻事由。
應當認為,行為人通過自己能力的發(fā)揮,如果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就具有違法認識可能性,如果不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為刑法所禁止的,就不具有違法認識可能性。
而我們面臨的是眾多的投資擔保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個人認為,有以下情況可能導致部分從業(yè)人員對自己的行為不具有違法認識可能性。
1、政府、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向該類公司存放資金;
2、相關職能部門向該類公司頒發(fā)獎狀、先進等證書;
3、主要媒體刊登該類公司年審合格等公告,甚至是宣傳;
4、政府、司法機關的某些工作人員或者領導和該類公司的領導層人員交往甚密等。
即權威部門、權威為部門的人員、媒體等因素的介入,加上相關監(jiān)管職能部門在實際監(jiān)管過程中玩忽職守,致使相關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公司能夠長期正常營業(yè),最終導致法律知識比較單薄的人很難意識到自己所從事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
在從業(yè)人員中,有相當部分是年紀稍大一點,文化知識薄弱的婦女或者男士。這部分人把自己的全部家當都投進去了,包括單位給發(fā)的工資、傭金等也投進去。更有甚者,把自己兄弟姐妹的錢都拉進來,都血本無歸。
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有很大的機會查出相關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可基本上都是等到相關公司崩盤、無法挽回的時候才采取行動,無疑是坐等損失的擴大,這就是玩忽職守。如此,個人認為,不能在出事之后,就像找替罪羊一樣,把所有的罪過都讓從業(yè)人員來承擔,以達到安撫客戶的、維護穩(wěn)定的目的,司法機關應當從違法認識可能性的角度,為部分人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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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 洛陽律協(xié)刑委會副秘書長 |洛陽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 | 洛陽師范學院法與社會學院法學講師|洛陽律協(xié)維權委員會委員 | 2017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2017年度洛陽市法學會優(yōu)秀法學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陽優(yōu)秀律師|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