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1992年8月甲男、乙女登記結婚。2000年6月甲設立A公司。2009年2月甲、乙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內容包括:“一、雙方自愿離婚;二、女兒由女方撫養(yǎng),男方每月負擔生活費等3000元,至女兒大學畢業(yè);三、兩套房產由女方所有;四、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夫妻間其它債權債務問題(包括A公司的債權債務問題)由男方負責處理,一切經濟問題均與女方及孩子無關。”協(xié)議達成后不久,甲稱經濟不景氣,A公司虧損嚴重,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最近剛剛賣掉了。乙信以為真,并將協(xié)議內容中的第四項,修改為:“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夫妻間其它債權債務問題,由男方負責處理,一切經濟問題均與女方及孩子無關?!?/p>
2010年6月,乙偶然得知,甲并未將A公司賣掉。便認為,甲在離婚時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是由于甲的欺詐行為,才導致雙方離婚時未分割A公司的股權。遂于2010年7月,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甲在A公司持有的股權。
法院審理
K區(qū)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的離婚協(xié)議是否已對A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
被告辯稱,離婚協(xié)議中有關“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所有的債權債務問題由男方負責處理,一切經濟問題均與女方及孩子無關。”的表述中,可以得出原、被告對A公司的股權已經分割給了被告的結論。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雙方對重大財產的分割僅有部分作了明確約定,另有部分沒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僅以離婚協(xié)議中有“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的表述而認定該重大財產權益已進行分割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及審理婚姻家庭糾紛的相關精神規(guī)定,夫妻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既包括離婚協(xié)議中未涉及的財產,也包括《婚姻法》第47條所規(guī)定的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等,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A公司中股權的請求應予支持。據(jù)此,作出判決:
被告甲在A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權中,由原告乙和被告甲各半分割。
本案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乙和被告甲各負擔1075元。被告甲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市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分析
隨著時代的發(fā)展,以股權形式體現(xiàn)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標的越來越大,股東權益逐漸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表現(xiàn)形式。而值得關注的是,在涉及到股權糾紛的離婚案件中,90%的持股方為男方,這意味著絕大部分女性當事人在涉及離婚股權分割時,自身并未掌控股權,因此,男方采用股權的轉讓、質押等形式來轉移、隱匿的現(xiàn)象并不罕見。
本案是一起在離婚時一方為侵占對方財產而隱藏財產,導致對方在離婚后起訴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根據(jù)《婚姻法》第47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痹摲l的目的就是遏制離婚當事人不正當處置財產或偽造債務侵犯對方財產,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不受損害。故K區(qū)法院判決甲、乙二人平分A公司股權,有理有據(jù),令人信服。
溫馨提示
過去沒有那么多離婚訴訟,一是沒有錢,沒什么可爭的,孩子也起碼兩個,可以一人一個。現(xiàn)在則不同,僅2013年一年,全國辦理離婚手續(xù)的夫妻就有350萬對,比上年增長了12.8%。并且,財產的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除了房屋,還包括生產經營收益、股權、知識產權收益等。這些變化都無疑增加了離婚案件的專業(yè)性,尤其是涉及公司股權糾紛的時候,夫妻各自名下的股權財產性質是什么?一方未經同意私自轉讓名下股權,屬于什么類型的法律行為?一方隱匿財產,離婚時未進行分割,離婚后發(fā)現(xiàn),應如何救濟?這些案件,都需要既了解《公司法》又諳熟《婚姻法》的專業(yè)律師為您提供最佳方案,與您共度難關。
說實在的,《婚姻法》只有51條且通俗易懂,司法解釋等低層級文件也不多,你要非說《婚姻法》需要多專業(yè)至少姚律師不這么看。真正的專業(yè)在于:分公司、分股權、分股票、分期權、分知識產權、分房子……。隨著財產的形態(tài)增多,對律師的要求也就更高。簡單地說吧,你要分公司最適合的是公司法律師,你要分專利最好找專利法律師……。還有,要想打好官司,必須對《民事訴訟法》運用到如數(shù)家珍、孰能生巧的地步(這么簡單的問題很多人不是太明白,姚律師特此解釋一次)這就是自媒體的好處啊!
相關法規(guī)
《婚姻法》第17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的證據(jù),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姚增坤律師辦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類的重大發(fā)明,公司法是經濟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資興業(yè)的總章程,公司制是現(xiàn)代企業(yè)最主要組織形式。我國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歷史短、實踐中問題多、修改頻繁、規(guī)章太多、有的企業(yè)家也不太熟悉。作為專業(yè)律師深感責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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