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在下列5個問題上另搞一套
1、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何時通知全體股東,《章程》可以另搞一套。(公司法第41條)
(股東會進行時)
法律規(guī)定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至少提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章程可以另行規(guī)定,全體股東也可另有約定。通過章程規(guī)定的,相對穩(wěn)定一些,章程的內容比較全面,開股東會如何通知只是其中一項而已,章程不宜頻繁修改。而股東協(xié)議相對靈活一些,可以一事一議。公司是股東的,會要怎么開,股東說了算,只要按協(xié)議的結果辦即可。如果股東都在同一城市,至少要提前15日通知顯然沒有效率,確保會議能夠開成且股東又有時間做必要準備就OK?。。ü痉ǖ?1條)
2、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章程》可以另搞一套。(公司法第42條)
(股東出資比例)
我們對公司“資本主義”根深蒂固啦,2006年之前的《公司法》規(guī)定,在所有大事上都是“資本多數決”,就是出錢多的說了算。有的人雖然出資少,但可能在其他方面有優(yōu)勢并且是公司非常需要的,比如或者業(yè)務精、或有資源、或有銷售渠道、或有管理能力……而這些因素有時比錢還重要。所以,2006年的《公司法》允許章程規(guī)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對金錢和人才的結合起到根本的作用。
3、公司經理的職權是哪些,《章程》可以另搞一套。(公司法第49條、113條)
(總經理工作中)
此條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適用。法律中沒有總經理這個詞,法律上說的經理就我們通常說的最大的“總經理”。在法律上一個公司只有一個經理,前面還沒有“總”字,實踐中除了董事長和前臺基本都經理,大公司還有叫“總裁”的,一個公司有一大群老總也常有。公司法對經理的職權做了8項列舉規(guī)定,并且允許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另作規(guī)定??梢詳U大或者縮小,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而定。在實踐中,總經理架空董事會或股東會的也不新鮮。如果股東或董事不善經營,久而久之,公司離開總經理就玩不轉,政府渠道或客戶渠道或管理層被總經理控制,實際上就是總經理一個人說了算,老板成為傀儡就給總經理打工啦!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所以通常小公司都是股東自己做總經理。
4、有限責任公司如何轉讓股權,《章程》可以另搞一套。(公司法第71條)
(股權轉讓搞得很隆重)
《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東內部隨便轉讓股權,向外人轉讓要經過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這里的半數是指人數不是股份數。股東向外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不同的應當購買,不購買則視為同意。
同意向外人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都想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購買。
放眼望去《公司法》218條好像都挺重要,但最為重要的莫過第71條。人和性是有限公司的一個重要特征,公司要換新股東,必須經過老股東的同意,還要書面通知,還要保證老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股份公司特點則是資合性而不在乎人和性,尤其上市公司更是。而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因為太常見,要求又比較嚴格,最容易產生爭議。并且像股權投融資、公司并購、債換股……在本質上也是股權轉讓而已,當然要比單純的股權買賣復雜的多。
作為老板和高管,對這第71條要充分注意。關鍵是,章程可以作出和法律不同的規(guī)定。股東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符合大家意愿的規(guī)定,即使大家都同意隨便轉讓也合法。有的小股東合作不愉快想脫身都困難??!法律在保護人和性的同時,恰恰又在破壞著人和性。沒法合作啦還不能脫身這也叫保護人和性嗎?允許章程另搞一套才使保護人和性更加全面。就好比只有結婚自由還不能算真正的婚姻自由,再加上離婚自由才叫全面的婚姻自由。
5、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資格可否繼承,《章程》可以另搞一套。(公司法第75條)
一般的財產,如房子、存款、股票、汽車……繼承問題好像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只要是合法繼承人順理成章就有資格繼承。當然在遺囑繼承情況下要按遺囑辦。法律注重保護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股東合得來但不一定和股東的繼承人也合得來;股東有水平但股東的繼承人也不必然有水平。如果有N個繼承人都進來也亂套,所以,股東資格繼承并不是必然的,章程可以另搞一套。
律師評析
雖然允許《章程》另搞一套的只有5條,但依我們看(三)要比(一)、(二)都重要。比如表決權問題、股權轉讓問題、繼承問題是何等重要。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分紅和優(yōu)先認繳出資比例《公司法》雖沒有明說讓《章程》另搞一套,但允許全體股東另行約定。通過一個協(xié)議約定當然可以,既然法律還允許《章程》規(guī)定更多股東會認為必要的事項,那么此問題也當然可以寫在《章程》里。(公司法第34條)。(芯片總結,非常5+1)
通過連續(xù)3次解析章程,希望老板和高管們千萬要有章程意識,要會嫻熟的通過章程(或者協(xié)議)來管理公司。當前,實踐中的新問題很多,整體看章程的運用水平還停留在千篇一律的“傻瓜模板”階段,有心的朋友如能善用章程自然就棋高一籌。“攘外必先安內”嗎!
說明:按照我們的劃分,第四類(D)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章程可以規(guī)定股東會認為所有必要的內容。這是個大口袋也是茫茫大海,沒有具體需要確實不便說清,也是律師最核心價值所在,只能根據客戶的需要量身定做。
姚增坤律師辦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類的重大發(fā)明,公司法是經濟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資興業(yè)的總章程,公司制是現代企業(yè)最主要組織形式。我國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歷史短、實踐中問題多、修改頻繁、規(guī)章太多、有的企業(yè)家也不太熟悉。作為專業(yè)律師深感責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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