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地區(qū)周昌明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之
一審辯護詞
尊敬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我作為被告人周昌明的一審辯護律師之一,在發(fā)表具體辯護意見之前,首先對審判長在法庭調查階段的公正主持及給予了辯方充分發(fā)言的機會表示感謝,我相信合議庭會繼續(xù)給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言的機會;我還得明確的是,本著依法辯護的原則對控方關于周昌明的罪名的定性表示認可。
我的辯護意見有五點:
一、起訴書涉及的十二項指控,的確存在大部分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情況。
通過這二天沉悶得令人窒息的法庭調查,我們不難知道,控方主要根據(jù)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到有關稅局調查到的所有發(fā)票(按控方的思路,不管是“實開”還是“虛開”,只需被告人簽認為其所開即可),以永昌廠開出的所有發(fā)票為基數(shù),全部作為犯罪事實推向審判庭。我在此聲明: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這種指控方法是極為不負責任的,人為地讓辯方承擔起了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責任,實質上,最終將“皮球”踢給了合議庭。相信合議庭會注意到,這起案件,控、辯、審三方來看,焦點都應該是:在永昌廠與有關單位或個人有正常業(yè)務來往的情況下是否存在開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開大多少;在永昌廠與有關單位或個人無正常業(yè)務來往的情況下是否存在開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開出多了的問題??胤讲恢怯幸膺€是無意地、完全地忽視了焦點。
我們已經注意到,法庭調查表明,十二項指控中的每一項事實真相是不同的,甚至存在重大差別,但《起訴書》十二項指控的描述完全相同,特別是連文字都相同!我不得不懷疑控方對本案指控的罪名的犯罪構成都沒有明晰。
為了不占用合議庭太多的時間,有關具體案件事實部分留給周昌明的另一位辯護人稍后陳述。我亦相信周昌明作為親歷者,會在庭后通過書面的形式詳盡地向合議庭陳述。
我們深知,這起案件人為地給合議庭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但我們亦深信,合議庭每一位成員不會霧里看花,相反會擦亮他們富含理性的眼睛,透過事實的表象,抓住本質,在貌似充足的證據(jù)堆中,梳理出事實真相,嚴格對照犯罪構成,作出公正認定。
二、被告人周昌明具有自首情節(jié),真誠悔罪。
某市國家稅務局案件移送書、移送意見書及情況匯報、《立案報告》及《破案報告》等資料所述內容相互印證: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前,某市國稅部門進行稅務檢查時,被告人周昌明已向稅務機關如實交代了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的犯罪事實;從本案偵查之前到歸案之后,被告人周昌明均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顯屬真誠悔罪及有自首情節(jié)。在庭審中,周昌明對某些不實指控堅決否認,某些真實指控誠懇承認,這不僅僅是自首情節(jié)及真誠悔罪的表現(xiàn),同時有利于合議庭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實。我還必須強調的是,周昌明供述的某些事實,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確已構成犯罪,但周昌明表示不認為是犯罪,這屬法律上的認知錯誤。相信合議庭注意到,這根本不影響周昌明具備自首及真誠悔罪情節(jié)。
三、被告人周昌明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據(jù)控方出示的數(shù)份《抓獲經過》所描述的具體內容與各被告人的庭上供述相印證,被告人周昌明及王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如某市公安局經偵大隊2001年9月21日出具的《關于犯罪嫌疑人周昌明、王靈、潘銘的抓獲經過》證實:周昌明、王靈“交代了以該廠名義為潘銘、鄒海、鄒紹坤、譚星禮、葉織彬、葉兆聲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總額約一億元并虛開收購發(fā)票總額約一億二千萬元的犯罪事實,于是我隊于2001年8月24日對此案立案偵查。后我大隊偵查員根據(jù)犯罪嫌疑人周昌明和王靈的交代,于2001年8月29日在南海黃歧珠華土產有限公司內將犯罪嫌疑人潘銘抓獲?!弊C據(jù)顯示,非同案犯徐顯平、張建新是根據(jù)被告人周昌明及王靈的舉報線索抓獲的;同案犯鄒海、潘銘等是被告人周昌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周昌明及同案被告人王靈主動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事實,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符合重大立功條件。庭審中,控方認為,《抓獲經過》不屬于證據(jù)范疇,對此,我的看法是:認定被告人周昌明立功不是依據(jù)《抓獲經過》的形式,而是依據(jù)公安機關所確認的《抓獲經過》所表述的、符合立功條件的事實內容,而且,上述內容與被告人在庭審中的供述相印證。
四、被告人周昌明的行為沒有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被告人周昌明歸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退賠贓款贓物價值人民幣250余萬元。本案案發(fā)后,某市國家稅務部門已向全國各地涉案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發(fā)出公函或協(xié)查通報,要求對涉案虛開的增值稅發(fā)票不予抵扣、不予退稅,已辦理抵扣、退稅的應依法予以追回。本案偵查終結之前,被告人周昌明涉嫌本案所造成的稅款抵扣或退稅款已被國家稅務部門依法全部追回,沒有造成國家利益損失。法庭調查顯示,控方無任何證據(jù)證明,周昌明的行為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甚至,控方無論在法庭調查階段,還是在法庭辯論階段,均無只字半句提到周昌明的行為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不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不符合《刑法》第205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條件。
五、被告人周昌明所涉嫌的犯罪是單位犯罪。
對被告人周昌明的追訴,應以單位犯罪的成立為前提,控方脫離單位行為,以自然人犯罪追訴周昌明顯屬不當,作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被告人周昌明的處罰應適用《刑法》第205條第3款的規(guī)定處罰。理由有三點:
其一、庭審表明,無論是農副產品加工廠還是家具廠,都是有營業(yè)執(zhí)照、有資金、場地、經營活動、且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yè),對此,我們很感謝控方在庭審中予以承認,并認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和收購發(fā)票的行為是單位行為。事實上,被告人周昌明所開具的每一份增值稅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都是以某市永昌農副產品廠加工廠和之后更名的某市永昌家具廠的名義,作為供貨單位開具的,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符合單位犯罪中"單位"的主體構成要件。
其二、應該肯定,法庭調查表明,起訴書涉及的十二項指控中,大都無證據(jù)證明周昌明(不管以何名義)開出有關發(fā)票時收取所謂手續(xù)費,但即使存在收取手續(xù)費部分,亦都是以永昌廠名義開出。
其三、本案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永昌廠是為犯罪而設立的單位。庭審表明,永昌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既有涉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和收購發(fā)票的單位犯罪行為,又存在正當合法的經營活動,這一點,控方在庭審中亦予以認可。在法庭辯論階段的第二輪辯論中,控方卻拋出一個重型炸彈:認為永昌廠是為犯罪而設立的單位。這與其在法庭調查階段所舉證證實,并認可的永昌廠有正當合法的經營活動的說法自相矛盾,既然是為犯罪而設立,設立的目的就是從事犯罪活動,其單位行為就是犯罪行為,又何以談得上有正當合法的經營活動?
綜上,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周昌明予以從寬處理!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律師王思魯
2003年2月18日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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