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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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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被控貪污罪一案的庭審質(zhì)證意見(三)

2015-04-13    作者:王思魯律師
導讀:王思魯律師:公訴人最后宣讀的是本案被告人謝**的供述和辯解。相信公訴人和合議庭也已經(jīng)注意到,被告人謝**在庭審時指出其之前的供述和辯解中存在部分內(nèi)容不符合事實,其原因是謝**在接受廣東省紀委調(diào)查期間為求得寬大處理而...

王思魯律師:公訴人最后宣讀的是本案被告人謝**的供述和辯解。

相信公訴人和合議庭也已經(jīng)注意到,被告人謝**在庭審時指出其之前的供述和辯解中存在部分內(nèi)容不符合事實,其原因是謝**在接受廣東省紀委調(diào)查期間為求得寬大處理而違背真實情況簽署了一份調(diào)查筆錄,后來為了避免辦案人員認為他態(tài)度不配合,在后來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中只能繼續(xù)按紀委調(diào)查筆錄的內(nèi)容陳述案情,從而使不符合事實的內(nèi)容出現(xiàn)在多份筆錄中。

能夠印證這一點的是,謝**涉嫌貪污罪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謝**于2014年2月21日下午送看守所,于2014年4月2日被逮捕;而本案證據(jù)卷中共附了謝**的九次詢問、訊問筆錄,其中立案前有四次詢問筆錄,立案后送看守所前有一次訊問筆錄,送看守所后逮捕前有一次訊問筆錄,逮捕后有三次訊問筆錄。而這些訊問筆錄的主要內(nèi)容則隨著流程的遞進在事實細節(jié)上發(fā)生了重要的變化。

謝**立案前的四次口供內(nèi)容大概相同,均指出周**為從征地項目中謀求利益而承諾給自己好處,在白云賓館會面后的某天聽到周**匯報的地價分成方案,同意周**給自己2萬元/畝,然后報省殘聯(lián)黨組討論后以30萬元/畝的價格簽訂征地合同。謝**之所以在這些不符合事實上筆錄上簽字,就是因為辦案人員告訴謝**他沒有拿到錢,怎么說都不影響定性,讓謝**配合,配合的話就可以不作犯罪處理。

謝**立案后送看守所前的那次訊問筆錄(2014年3月21日上午10時10分至12時),由于辦案人員仍然是在“雙指”的場所對其進行訊問,謝**沒有意識到辦案人員已經(jīng)立案處理,所以仍然沿襲了之前筆錄的內(nèi)容,沒有進行辯解,而且從筆錄最后的內(nèi)容也能夠看出,謝**一直希望辦案部門給予其機會,希望寬大處理。

謝**送看守所后逮捕前的訊問筆錄(2014年3月21日下午17時14分至17時45分),謝**由于精神不佳,沒有意識到情況的變化,所以在筆錄的最后也仍然以配合調(diào)查的態(tài)度強調(diào)自己沒有拿到過錢,希望組織能夠?qū)挻筇幚?,自己會配合調(diào)查。

謝**被送看守所后得知已經(jīng)正式進入司法程序,發(fā)現(xiàn)自己此前所做的與事實不符的口供會導致難以查明事實,因此在2014年3月25日,檢察人員對其進行提審時向辦案人員強調(diào)自己此前的口供存在不實的地方,但是這份筆錄并沒有附卷。

謝**在2014年4月2日被逮捕當天,其口供發(fā)生了變化,謝**強調(diào)自己沒有拿到錢,之前2萬元/畝的價格都是推算出來的,自己沒有要拿錢的意思,而且也已經(jīng)拒絕了周**要給予自己的財物,退休后也沒有向周**索要財物,尤其是筆錄的最后,謝**還專門補充說,自己剛才說的那些數(shù)字是推算的,隱晦地表示出自己并非真的知道這些數(shù)字的意思。

謝**在此后的口供,均在強調(diào)自己沒有同意周**提出要分配2萬元/畝給他的方案,也沒有接受周**要給予的財物,從來沒有想過要拿錢。

由此可以發(fā)現(xiàn),謝**口供變化的情況與立案、拘留、逮捕呈現(xiàn)出高度的相關性,可以印證謝**所說的,他之所以愿意在不實的筆錄上簽字是因為受到了辦案人員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誘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xiàn)反復,但庭審中供認的,且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jù)能夠印證的,可以采信庭審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xiàn)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jù)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這要求公訴人、合議庭對謝**的當庭陳述進行分析,看其庭審陳述、庭前供述是否能夠與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如果庭審陳述能夠與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則采信庭審陳述,如果庭前陳述不能與其他證據(jù)印證,則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在此前提下,我們認為謝**的庭審陳述能夠與其他證據(jù)相印證,證明謝**沒有與周**、陳**等人合謀以虛高征地價格的方式騙取征地款的行為,不構(gòu)成貪污罪,而謝**的庭前供述的部分內(nèi)容無法與其他證據(jù)相印證,不能采信。我們下面分析庭前供述部分內(nèi)容不能采信的原因:

結(jié)合周**的供述和辯解與書證,案件過程大致是周**知道省殘聯(lián)要征用湴湖村405畝土地的消息后,找到謝**請求其讓自己參與到征地項目中,而謝**稱湴湖村已經(jīng)指定陳**負責征地手續(xù),讓周**自行找陳**商量;周**找到陳**后,陳**對周**表示懷疑,要求周**約謝**出來見面,后謝**應周**的邀請于2011年國慶期間在白云賓館見面,讓周**、陳**好好合作幫助省殘聯(lián)辦好征地手續(xù);2011年10月20日,省殘聯(lián)與湴湖村以30萬元/畝的價格簽訂征用405畝土地的合同;2011年10月24日,陳**與周**在紫緣軒見面,稱合同已經(jīng)稱好,價格是30萬元/畝,其中15萬元為純地價,另外15萬元為補償款及相關費用,陳**決定15萬元/畝補償款中陳**完成相關工作需要8.5萬元,周**完成相關工作需要6.5萬元,而且還要求周**從6.5萬元中拿出2萬元交給謝**;2011年10月24日當天晚上,周**約謝**在天河北發(fā)哥茶餐廳見面,告訴謝**可得2萬元/畝,謝**表示自己不參與,其他事實讓周**與陳**自己商量解決;其后,周**多次要給謝**錢,謝**均拒絕。

然而,謝**庭前的供述和辯解描述的事實,也就是起訴書中認定的事實卻在時間順序上產(chǎn)生了根本的差異,并且沒有任何證據(jù)能夠與之印證:

謝**庭前的供述和辯解稱周**在合同簽訂前就已經(jīng)在發(fā)哥茶餐廳告知其征地價格方案,經(jīng)謝**同意后才報省殘聯(lián)理事會討論,省殘聯(lián)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與湴湖村簽訂征地合同。而前面已經(jīng)提到,周**的口供稱是征地合同簽訂后才從陳**處得知30萬元/畝的地價,并跟謝**說陳**要分給他2萬元/畝。顯然,謝**的庭前供述與周**、陳**的口供相矛盾,而且沒有任何其他證據(jù)與之印證,不應采信,控方認定的事實因而缺少依據(jù)。

謝**的當庭陳述指出,自己庭前供述這部分的內(nèi)容是為了配合省紀委調(diào)查而違背自己意愿作出的,事實上自己是在合同簽訂之后,大約11月份左右才從周**處得知30萬元/畝中包含了要分配給自己的2萬元,這在時間上跟周**的口供能夠印證,應當予以采信。

由于謝**在合同簽訂后才從周**處得知30萬元/畝價格中要分配給自己2萬元,其在先前黨組會討論時根本沒有隱瞞征地價格構(gòu)成的可能性,也不可能知道30萬元/畝的價格是虛高并且還包含了要分配給自己的2萬元/畝,不可能有虛高價格騙取征地款的故意。所以,公訴人認定的事實錯誤,缺少證據(jù)支持,不能認定謝**犯貪污罪。

下面我們針對謝**的供述和辯解發(fā)表具體的質(zhì)證意見:

1.沒有訊問(詢問)筆錄顯示曾告知其訴訟權利。

2.2014年3月18日筆錄沒有詢問起止時間,側(cè)面反映了當天的詢問過程存在違法之處,不方便記錄準確的時間。

3.“提訊證”(卷1P28)顯示,2014年3月25日下午15時12分至17時50分,劉文瑜等兩名檢察人員對謝**進行了提審。該次提審時間長達兩個半小時,而我們與謝**核實,該次提審中其曾向檢察人員說明情況并作了筆錄,但2014年3月25日的訊問筆錄并未附卷。

4.謝**幫助修改請款函等行為均沒有利用其對公共財物的主管、管理或經(jīng)手的權力和便利條件,不屬于貪污的手段。

5.謝**沒有參與地價的決定,只是由周**告知陳**對地價的分配方案,而且謝**還予以了拒絕。另外,謝**2014年3月18日所作口供稱集體土地不用給予補償與陳**、周**、朱均財、朱澤深、朱永賢、朱永根等人的口供、證言相矛盾,不能被采信。

6.謝**2014年3月7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17~18)說:“開始我們商談征用天河學院那塊地的時候,印象中價格是27、28萬元/畝,所以我感覺那邊的土地價格就是這個價格”,上述內(nèi)容證明謝**認為湴湖村附近的土地就是28到30萬元左右的價格,所以最后才建議省殘聯(lián)以30萬元/畝的價格簽訂征地合同,其主觀上沒有虛大征地價款的故意

7.謝**2014年3月7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23)說:“劃付的流程是這樣的,先由湴湖村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標準向省殘聯(lián)項目辦遞交請款函,項目辦報機關辦公室收文,然后上網(wǎng),由計財部、分管領導、殘聯(lián)理事長審批,然后交省財廳審核和劃付”,證明涉案征地款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謝**沒有主管、管理、經(jīng)手的職務之便。

8.謝**2014年3月7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23)說:“我在湴湖村當時沒什么熟人,跟村委的人交流比較困難,據(jù)我了解周**曾經(jīng)參與過天河學院那塊地的一些事情,我認為他有征地經(jīng)驗,加上周主動聯(lián)系我,跟我說他有征地方面的經(jīng)驗,加上周**還暗示給我好處,所以我覺得這個人能用,于是就讓他來參與征地這個事”,上述內(nèi)容證明謝**與周**溝通主要是希望能夠靠周**的工作經(jīng)驗、人脈來推進征地的工作

9.謝**2014年3月7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28)說:“這6.5萬元是陳和周商量好告訴我的,我不是很清楚他們是怎么分工的”,以及謝**2014年3月11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33)說:“30萬元價格的方案我沒有參與商量”,上述內(nèi)容證明謝**沒有參與討論地價構(gòu)成,而且地價如何分配也不是謝**決定的。

10.謝**2014年3月11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33)說:“征地合同沒有明確30萬元/畝是怎么分配的,征地合同只約定征地價格30萬元/畝,全包,不隨時間延伸而變化,湴湖村委和省殘聯(lián)簽訂合同,至于陳**和周**之間的合作事宜,由他們兩家另外簽訂合作合同。在主合同中,湴湖村委有明確指定由陳**的華昌公司負責征地工作的具體事項。陳**和周**之間進行了分工,并簽訂了委托合同”,上述內(nèi)容證明30萬元/畝是全包價格,不僅包含了征地價款還包括了青苗補償款等相關費用,而且征地事宜由村委委托華昌公司辦理,周**是協(xié)助華昌公司辦理征地事宜的,陳**和周**有權從中獲得報酬。

11.謝**2014年3月11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34)說:“在上黨組會之前,我分別跟孫俊明副理事長、葉麗容副理事長以及宋卓平理事長通通氣,葉麗容說如果條件成熟,價格合適就加緊辦,孫俊明說這個價格就趕快征,到明年就可能不止這個價了;宋卓平說會上研究”,上述內(nèi)容證明30萬元/畝的價格經(jīng)過了黨組討論,黨組成員都同意了30萬元/畝的征地價格才簽訂征地合同的,證明謝**無權決定省殘聯(lián)是否同意30萬元/畝的地價,同時也證明一般人都認為30萬元的價格是合適的,并不存在明顯的虛高,國家沒有為此承擔額外的支出

12.謝**2014年3月11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35)說:“我沒有組織專門的人員去深入調(diào)查湴湖村附件的地價,只是安排省殘聯(lián)項目辦的同志到鐘落潭鎮(zhèn)和少量大學城周邊的房地產(chǎn)中介機構(gòu)及征地單位了解情況,作為參考依據(jù)。據(jù)我們了解的結(jié)果,與省殘聯(lián)、湴湖村之間的征地價格相差不大”,上述內(nèi)容證明謝**通過項目辦了解到的情況,認為實際征地價格與周邊征地價格差異不大,其主觀上沒有虛高征地價格的意圖。

13.謝**2014年3月13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35)說:“我沒有考慮過退休后再使用300萬,退休后周**也沒有找我說這300萬元的事。因為周**說要給我錢的時候,我已經(jīng)跟他表明了態(tài)度,以后再說,所以我退休后,周**沒有找我說,我也沒有找他要”,上述內(nèi)容證明謝**多次拒絕周**給錢的想法,而且退休一年多時間里也沒有跟周**提起過要拿錢,顯然不符合積極侵占公共財產(chǎn)的貪污罪故意,證明謝**沒有要拿錢的意圖,說明其沒有占有公共財產(chǎn)的直接故意。

14.謝**2014年4月2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35)說:“在省殘聯(lián)和湴湖村談征地合同的時候,我見到周**,并跟他說征地的錢我不能用,周**沒有出聲,就點點頭”,謝**2014年5月20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8)說:“因為我自己對這個費用都感覺到不踏實,我覺得這個費用是不合法的,所以我后來跟周**說這個費用我不能用,也就沒告訴項目辦”,上述內(nèi)容證明謝**已經(jīng)明確回復周**他不會用那些錢,此后也多次拒絕周**,事實上也沒拿到錢,反映出謝**沒有要非法占有國家公共財產(chǎn)的故意。

15.謝**2014年5月20日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卷3P8)說:“在省殘聯(lián)向天河學院征地的時候,當時談的征地價格就是28萬元每畝,后來我們也向鐘落潭鎮(zhèn)當?shù)氐囊恍┲薪闄C構(gòu)咨詢,他們的意見也是當?shù)氐恼鞯貎r格是28萬元每畝至30萬元每畝,這些信息都有助于我們對地價的判決和借鑒。后來在征用湴湖村405畝地的時候,村里報上來的價格是30萬元每畝,對于這個價格我們項目辦討論也覺得是可以接受的,于是就最終上會討論并且通過了”,上述內(nèi)容證明謝**認為湴湖村附近的土地就是28到30萬元左右的價格,所以也就按村委的意思向黨組匯報30萬元/畝的價格,其主觀上沒有虛大征地價款的故意。

16.謝**在多次口供中提到周**實際上沒有起到作用,這與其他證據(jù)矛盾。“國土局復函”、“測量合同”、“地質(zhì)災害危險性評估”等材料均證明周**根據(jù)征地進度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周**、陳**等人的口供都說自己是要完成征地手續(xù)的,只是因為省殘聯(lián)沒有征地規(guī)模指標,才沒有開展主要工作而已,這也就是為什么謝**在壓力下會說出周**沒有起實際作用。

17.謝**在多次口供中提到在向黨組匯報時要隱瞞實際價格的原因是“2萬元是我的預期利益”,但這與其他證據(jù)矛盾。周**是在合同簽訂之后才向其說明30萬元/畝中包含有謝**的2萬元,謝**不可能在簽訂合同前的黨組會議上就知道此事,因而不可能有隱瞞的想法。

  •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jié)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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