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代婦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法律都有相應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婦女的定婚權(quán)、退婚權(quán)、嫁娶違律范圍等方面。
女性的定婚權(quán)。定婚雖是當事男女本人之事,但傳統(tǒng)習俗和法律卻認為這是雙方家長之間的行為交涉。一般很少顧及個人,因為在“父為子綱”以及“在家從父”綱常倫理下,男女雙方家長是實際的主持者,因此法律對于干涉婚姻的違例行為,一般不追究男女本人的責任。唐、元、明、清律關(guān)于定婚條例一般都是規(guī)定對“已報婚書及私有約而輒悔”的許嫁女實行處罰,只是在量刑上稍有差別。對于許嫁女另許他人,各朝仍視為違法行為,對此女及各夫?qū)嵭刑幜P外,又都無一例外規(guī)定:“女歸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還聘禮,后夫婚加法?!笨梢姡诙ɑ樾Яι?,明代婦女與前后期基本一致。在男權(quán)至上的封建社會,女性的婚姻和情感被限制在狹小的范圍?!案改钢?,媒妁之言”的信條,導致女性在配偶選擇上,處于“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悲慘境地。在明代社會后期,一些女性在愛情對象選擇上,逐步摒棄“媒妁之言”,“門第相當”的舊原則,提倡男女雙方要相互尊重,互敬互愛。比如《宿香亭張浩遇鶯鶯》、《王嬌鸞百年長恨》、《樂小舌拼生覓偶》這些都反映了婦女們進步的婚姻觀念以及在定婚上的自主權(quán)。
女性的退婚權(quán)。定婚之后而解除婚約,稱為退婚權(quán)或悔婚權(quán)。明律對女性可以退婚分為三種:即“妄昌”、“犯奸盜”、“男家故違成婚期”。其中,“犯奸盜”是明朝開始制定并實施的,而“男家故違成婚期”始于元朝,明朝因襲。這三種情況在明朝具體表現(xiàn)為:首先,在男犯罪的情況,“其定婚夫作盜及犯徒、流移鄉(xiāng)者,女家愿棄,聽還聘財?!钡诙ɑ楹竽凶訜o故五年不要女子的情況,“無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并聽經(jīng)官告給執(zhí)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財禮?!比窃谀屑彝那闆r,“男家妄昌者,加一等,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離異?!笨梢?,在退婚方面,明代女性較之于以前幾個朝代,權(quán)利更為廣泛,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婦女在婚姻方面的權(quán)利。
違律嫁娶范圍的擴大。嫁娶違律是指對于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嫁娶,應當依法予以解除,且處以相應的刑罰?!短坡伞窇艋槁蓪τ谶`律為婚應行離異者幾種:同性為婚、尊卑為婚、良賤為婚、娶親屬之妻妾等八中。明朝在《大明律?戶律?婚姻》的規(guī)定大體略同唐律,但是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樂人為妻及僧道娶妾等條。在娶親屬之妻妾一條中,元朝蒙古族“收繼婚”的風俗,父死子可以收其庶母,兄亡而弟可收嫂,不準弟亡而兄收弟婦。由于“收繼婚”是蒙古族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對廣大蒙古族婦女造成必須接受的婚姻事實,大大限制了她們再嫁對象的選擇自由。而《明律》則堅決矯正這一“胡風”,對“收繼婚”的處罰大為嚴厲,“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這一規(guī)定符合漢族的風俗習慣,對明代婦女再次締結(jié)婚姻,具有一定積極作用。
未嫁女的法律地位。中國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適人者,即稱之未嫁女,又稱在室女。關(guān)于未嫁女的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在我國在古代社會,未嫁女按照“長幼有序”倫理,確定了她們的名份地位,但是在財產(chǎn)繼承權(quán)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長幼有序”的特權(quán)。因為以男權(quán)為中心的封建社會,男子是法定繼承人,而女子則不是繼承門戶的法定繼承人,直到唐代,對于女子的繼承權(quán)才從法律上予于承認。唐律《開元令?產(chǎn)令》規(guī)定:“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姐、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明律只是在戶絕的情況下,才承認未嫁女的法定繼承權(quán),即“果無同宗應繼,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碧扑卧姆啥加幸?guī)定,內(nèi)容上大致相同,承認在戶絕情況下,財產(chǎn)由女繼承。所不同之處,按宋律《喪葬》的規(guī)定,父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剝奪未嫁女繼承遺產(chǎn)權(quán)利。而元律則明確肯定戶絕女可繼承,相比之下,明律對此規(guī)定稍顯苛刻,要求必須“無同宗應繼承者”的情況下,女子方可繼承,這種有條件的繼承比之唐、元律無疑是對女性繼承權(quán)的削弱。
既嫁后的法律地位。在古代社會,妻的概念很寬泛,既包括正妻,即通常所說的“生母”,此外還有妾。一是為妻的人身權(quán)。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現(xiàn)在夫妻相互犯罪時的“同罪異法罰”,這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權(quán)的損害,如妻子打丈夫,“仗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在《唐律》中也有類似規(guī)定,可見,在相同斗傷程度下,法律對妻子的處罰,遠遠重于對丈夫的處罰。更有甚者,丈夫過失毆殺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為“各勿論”,可見,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視為丈夫的私有財產(chǎn),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二是為妻的財產(chǎn)權(quán)。唐朝,妻的財產(chǎn)權(quán)既包括出嫁時的嫁妝,也包括“戶絕”情況下,依法繼承本家家產(chǎn),唐文宗元成元年《教節(jié)文》規(guī)定,戶絕時“無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財產(chǎn)”,元朝一般的婦女,可以自由處分嫁妝,《元典省戶部》“五兄弟分爭家產(chǎn)事條例”規(guī)定:“應分家財,若因……妻家所得財物,不在分限”,“對于改嫁的婦女,不論是生前離異,還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他人,其隨嫁妝”,可見,元朝規(guī)定是不聽前夫之家為主,并許隨身搬取。明代以后,隨著統(tǒng)治者對婦女貞節(jié)控制的日趨嚴格以及統(tǒng)治者對女性離婚改嫁及寡婦再嫁行為的歧視,原屬于出嫁女的個人財產(chǎn)—嫁妝已逐漸演變?yōu)榉蚣邑敭a(chǎn)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對此做出限制:“凡婦人夫亡無子……改嫁者,夫家財產(chǎn)及原有嫁妝并聽前夫之家為主?!睂τ诠褘D守節(jié)者則允許其繼承遺產(chǎn),同時還做出“合承夫分”的規(guī)定,由此可見明律實質(zhì)上剝奪了妻子的財產(chǎn)權(quán)。三是為妻的離婚權(quán)。唐以后法律把“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愿離者,不坐”作為離婚原則,也就是離婚只要在兩廂情愿的前提下即可實現(xiàn),即協(xié)議離婚。此外還規(guī)定“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壯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亡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成二等追還完聚?!边@“七出”是指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七出又稱七去,或七棄,是為中國古代傳統(tǒng)之休妻條件,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貪賤后富貴?!边@是明律對于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規(guī)定,在一定范圍內(nèi)維護了婦女的權(quán)利。但在實際情況中,若婦犯惡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無效。夫縱容妻、妾與人通奸,夫逃之過三年者,毆妻至折傷以上,典雇妻子、被夫之父母非理毆傷的情況,妻子可向丈夫提出離婚。四是為妻的改嫁權(quán)。明律規(guī)定寡婦改嫁由公婆作主,而明朝社會風氣大變,婦女在實際生活中有了較寬泛的改嫁權(quán),對于寡婦守節(jié)與否,很多時候是由自己作決定,比如《水滸傳》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金蓮說道,初嫁從親,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理。”有的地方還有夫未病死時媳婦就被聘為他人之婦的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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