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是世界著稱的四大文明古國之一,也是人類社會古代法起源較早的重要地區(qū)。約從公元前30世紀的炎黃時代起,隨著原始氏族制度的瓦解和早期部落制國家的形成,中國古代的法即開始孕育降生。這種脫胎于史前社會的古代法,以源于原始習俗的習慣法為主體,其法律形式以禮刑二者為主要淵源。前者由初民社會的信仰崇拜或宗教禁忌等祭祀禮儀規(guī)則及倫理道德習慣升華而成,后者系復仇懲戒或軍事征討等暴力手段及行為規(guī)范發(fā)展而來。
法的起源是古代文明起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隨著人們日常交往的漸趨頻繁,尤其是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化而出現(xiàn)的。盡管某些簡單的調整民事經濟關系的倫理習慣或行為規(guī)范可能起源較早,但相對系統(tǒng)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國家法的產生,則只能出現(xiàn)在相對復雜的政治組織或國家產生之后。
在原始公有制為基礎的氏族社會,聚落組織與社會關系比較簡單,并不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等國家機器調整規(guī)范,社會長期處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無制令而民從”的狀態(tài)。當時,維持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主要依靠氏族內部的原始民主精神和初民們長期形成的生產生活習慣與倫理道德規(guī)范,并以群體組織規(guī)則、氏族首領威信及社會輿論監(jiān)督等為保障。這就是恩格斯所說的:“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jiān)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雖然當時的公共事務比今日更多”,“可是,絲毫沒有今日這樣臃腫復雜的管理機關。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在一些極端場合,有時也以決斗、復仇或戰(zhàn)爭等方式解決矛盾、糾紛與爭端。但這完全是在民主、平等的名義下進行的,絲毫不具有征服、奴役或壓迫性質。
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自公元前5000年左右起,人們的勞動生產率已能創(chuàng)造出維持簡單再生產之類的最低消費需要之外的剩余產品,并且迅速轉化為社會財富,逐漸被某些氏族首領據為己有。最晚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社會勞動分工日漸擴大,脫離生產領域的商人階層和從事精神生產的宗教神職人員以及從事腦力勞動的管理人員相繼出現(xiàn),私有制、貧富分化及社會分層日趨顯著。少數(shù)壟斷社會資源的上層人物,為了維護自身的特權利益,調整和解決矛盾沖突,開始建立國家機器,法的起源也就應運而生。
中國古代的一些政治家、思想家,曾就法的起源問題分別提出過許多不同看法。例如:有人認為,法起源于天道與神意。如《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刑罰志》稱:“德刑之設,著自神道。圣人處天地之間,率神祗之意”,“是以明法令,立刑賞”。《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亦稱:“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禮,因天討而作五刑?!币灿腥苏J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觀規(guī)律。如《老子》第二十五章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边€有人認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絕對精神。如朱熹指出:“法者,天下之理”;“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未有天地之先,畢竟是先有此理”。也有人提出,法起源于懲惡揚善的需要。如《荀子?性惡》稱:“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故為之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边€有人提出,法起源于定分止爭的需要。如《管子?七臣七主》強調:“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薄渡叹龝?君臣》指出:“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官之分、法制之禁?!薄锻ǖ洹肪硪话倭缎獭芬舱劦剑骸叭思热壕?,不能無喜怒交爭之情,乃有刑罰輕重之理興矣。
就中國古代法的起源的具體途徑而言,歷史上有刑“始于兵”的說法。這種說法表明,中國古代的刑最初起源于軍事戰(zhàn)爭,最早的法脫胎于軍事戰(zhàn)爭中產生的軍法?!包S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及“大刑用甲兵”等記載都說明,黃帝以來的軍事征服與兼并戰(zhàn)爭就是最早的刑,其間產生的軍法就是最初的法?!稘h書》卷六十七《胡建傳》關于《黃帝李法》的記載雖有后人主觀臆測之嫌,但古人關于“李”為“獄官名”或“法官之號,總主征伐刑戮之事”的解釋則說明,最早的刑兼有軍事鎮(zhèn)壓與刑罰制裁雙重涵義,最初的法源于軍法,其法官或獄官兼掌軍事指揮和司法裁判兩種職能。這是由于軍事戰(zhàn)爭是一種需要高度組織紀律和嚴格行為規(guī)范的集體行動,必須有統(tǒng)一的軍法協(xié)調指揮參戰(zhàn)人員,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師出以律”,而此類軍法就是最早的法;將其略加改造適用于戰(zhàn)后,便可轉化為普通的法。另一方面,軍事戰(zhàn)爭是需要及時處置敵人、俘虜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軍事首長可以直接行使法官或獄官的司法裁判及刑罰執(zhí)行職能,某些軍法同時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故有“兵獄同制”之說。可見,“兵”即戰(zhàn)爭是刑、法、獄等起源的重要途徑之一。
在法的起源過程中,犯罪、刑罰及罪刑適用制度相繼產生。中國早期的刑罰非常野蠻,它以摧殘身體的肉刑為主要內容。據說黃帝以來曾以“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笮,薄刑用鞭撲”為五種刑罰手段;蚩尤時代,“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也發(fā)明過五種刑罰。這些刑罰都是殘害身體的肉刑。進入堯舜時代,任命皋陶為司法官,創(chuàng)制五刑,發(fā)明監(jiān)獄,開始創(chuàng)立象刑、流刑、贖刑和故意慣犯從重、過失從輕等刑罰適用制度,并“流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懲治“四罪而天下咸服”。這些犯罪與刑罰的記載,也得到了考古材料的證實。在龍山文化遺址中,考古工作者發(fā)現(xiàn)了大量非正常死亡現(xiàn)象,其中不少尸骨有用刑痕跡;他們有的活埋致死,有的頭骨有被砍砸的印跡,有的因腰斬身首異處,有的雙腳遭刖刑砍斷。
這些實物材料,印證了文獻記載的可信性。
要指出的是,關于象刑的含義,自古以來意見就不一致。有人認為,象意即象征,象刑即令違法者穿著不同色質的衣巾服飾,象征施以不同刑罰,給予羞辱與懲戒。也有人認為,象意即畫像,象刑是繪制違法者身著不同衣巾服飾的畫像,表示施以不同刑罰。
綜合各種因素進行分析,象刑原本應指第一種含義,主要適用于本宗族部落成員,意在教育懲戒。后世罪犯統(tǒng)一身著特制囚服,應是由此變化而成。象刑的第二種含義,是在文字產生以前,以畫像形式公布刑罰的一種方式。據《周禮?秋官?大司寇》所載,周代曾有“懸刑象于象魏”的制度,每年正月初一至初十,把“刑象”亦即施用不同刑罰的畫像,懸示于宮廷外的闕門即“象魏”上,以達到公布刑罰的目的。這顯然是象刑畫像的孑遺,后世的梟首刑可能就是由此演變而來。當然,公布刑罰并非公布刑法等成文法內容。
在中國古代法的起源史上,還有禮源于祭祀的說法。禮的本義是指盛放祭祀供品的器具。古人使用禮器舉行祭祀活動,逐漸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禮儀式,這種祭祀活動與典禮儀式便成為禮的引申義?!墩f文解字?示部》所釋“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即指這種引申義的禮?!抖Y記?禮運》曾敘述過這種禮的起源:“夫禮之初,始諸飲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飲,蕢桴而土鼓,猶若可以致其敬與鬼神?!睋?,這種禮最初起源于普通的飲食供奉活動,如在石塊上烤制粟米畜肉,在地上挖穴盛酒雙手掬飲,用土制鼓槌敲擊土制樂鼓,以表達對鬼神的崇敬。作為原始祭祀禮儀活動的一種樸素形式,其最初的儀式規(guī)則只是一些簡單的習慣性規(guī)范,人們是發(fā)自內心虔誠自覺遵守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統(tǒng)治者的需要,將日益復雜化的儀式規(guī)則加以改造確認,強化其神秘性與強制力,禮便成為強迫人們遵守的法律規(guī)范。于是,作為指導性規(guī)范的禮與作為懲罰性規(guī)范的刑,各有側重,相互配合,共同奠定了中國古代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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