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簽批《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經(jīng)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批,國務院發(fā)布了《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表明,對于無法定撫養(yǎng)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范圍。對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yǎng)人無撫養(yǎng)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范圍。
困境兒童權益急需保障
“困境兒童”,是隨著近年來一系列極端事件的發(fā)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河南蘭考袁厲害事件,貴州畢節(jié)5名流浪孩子因在垃圾箱內(nèi)生火取暖而中毒死亡,南京女童餓死家中等等,凸顯政府對困境家庭兒童生命照護的缺失。如何讓獲得及時救濟,成為整個社會在事件后所痛定思痛的問題。
在民政部的相關文件中,兒童群體被分為孤兒、困境兒童、困境家庭兒童、普通兒童四類。其中,困境兒童分為三類:殘疾兒童、重病兒童和流浪兒童;困境家庭兒童分為四類:父母重度殘疾或重病的兒童、父母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況無法履行撫養(yǎng)義務和監(jiān)護職責的兒童、貧困家庭的兒童。
《意見》對困境兒童進行了明確界定: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y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jiān)護缺失或監(jiān)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