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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巧遇女友
嫖妓巧遇女友,這個事情實在是太悲催了。物以類聚人以群分,什么樣的人就招什么樣的人待見,這話是有道理的。富豪的朋友多是富豪,知識分子的朋友多是知識分子,小偷的朋友也多半是小偷。
臺灣一菜販嫖妓巧遇女友賣淫 男子向警方大吐苦水。這個世界到底有多小?小到在嫖妓的時候一轉(zhuǎn)身就能遇見自己的另一半!??!——沒錯,這的確是真人真事不忽悠!事發(fā)臺灣,兩名同居已久的戀人在“喇叭店”(即臺灣的色情場所)里“偶遇”,四目相對產(chǎn)生的不是濃濃愛意,而是深深的仇恨!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高雄36歲黃姓菜販,20日晚間至大小區(qū)大社路上某間“喇叭店”消費,巧遇警方臨檢被逮個正著,警察發(fā)現(xiàn),黃男一直怒視著25歲的范姓小姐,以為他們有什么深仇大恨,一問才知,原來范女是黃男的女友,偷瞞著他在此下海做“全套”意外被抓包,兩人就這樣你看著我、我看著你,一路互瞪到警局。
賣淫嫖娼不是犯罪
我們這個社會對賣淫嫖娼理解的過于片面,一提賣淫嫖娼好像犯了多大的罪似的,其實不是這樣的,賣淫嫖娼只是觸犯了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并不構(gòu)成犯罪。
公安機關(guān)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yǎng)、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guān)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zhí)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于“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guān)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yǎng),并由公安機關(guān)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