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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山僧人群毆女游客
佛門圣地豈能出現暴力沖突?日前,在五臺山就出現一起佛門暴力事件,女游客遭到五、六個僧人圍毆。據該女子所描述,當時數名僧人拿著錘子等工具強行阻止民工砌墻,女游客就掏出手機準備拍照。這些僧人看到后,一邊拿石頭砸這名女子,一邊大罵:"叫你拿手機拍,砸死你,打死你!"。女游客稱已將此事反映給山西省委書記袁純清,希望嚴加懲治還自己一個公道。
群毆或構成故意傷害罪
暴力事件層出不窮,但是五臺山僧人群毆女游客的事件還是讓人吃驚不已。在佛門清靜之地,我們無法明白這些僧人為何如此暴力,他們不是應該慈悲為懷嗎,為何對這一女游客大打出手。他們的群毆行為或構成故意傷害罪,需受到《刑法》的處罰。
我國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說,有以下三個特征:
(1)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因執(zhí)行職務、執(zhí)行命令、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合法行為造成他人傷害的,是合法行為,當然不構成犯罪;
(2)傷害的對象只能是他人,故意傷害自己身體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現役軍人在戰(zhàn)時為了逃避履行軍事義務而自傷身體的,構成戰(zhàn)時自傷罪;如果是為了誣告陷害而自傷自己身體的,應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3)傷害行為必須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包括肉體傷害和精神傷害、內傷和外傷、重傷、輕傷以及傷害致死。其中,輕傷、重傷和傷害致死是法定的三種傷害結果,直接影響故意傷害罪的輕重程度進而影響到其量刑幅度。審判實踐中,損傷程度的評定應當由鑒定人依據司法機關關于重傷、輕傷的鑒定標準依法進行,參見1990年3月發(fā)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應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重傷或者輕傷結果的發(fā)生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輕傷的以輕傷害論,造成重傷的以重傷害論,沒有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不以犯罪論。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五臺山僧人群毆女游客的行為已然構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而對于如何處罰則要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