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領導吃飯醉酒身亡
今年44歲的胡建勇是原永定區(qū)大庸橋街道辦事處主任。2016年10月21日晚上,胡建勇被應邀吃飯陪酒時,突然出現(xiàn)人事不省,呼之不應。隨后,大家立即將他送進醫(yī)院搶救,到達醫(yī)院時胡建勇全身發(fā)紺、已無生命體征,經醫(yī)生初步診斷為“急性酒精中毒”。事發(fā)后,上面賠償19萬元,這19萬包括火化、安葬費,補發(fā)42個月的工資。除此以外,上面還給胡建勇的雙親每人每月補償95元直到百年,還給17歲的兒子每月補償380元,領到18歲為止。
另據(jù)胡建勇的母親透露,兒子出葬后的十多天,有人為方便大家祭墳特意出錢修建這條公路。出錢修路的人那晚也參加了飯局,另外還有至少四個人一起,都是兒子的上級領導。(新聞來源:新浪網)
同桌飲酒在哪些情況下負法律責任?
中國的酒文化由來已久,但是由飲酒過多引發(fā)的麻煩也不少。在酒桌上的一些行為就可能導致酒桌上的你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種是強迫性勸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這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fā)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fā)的疾病以及酒后駕車肇事等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共同飲酒后任酒友駕車離開的人,這種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伙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量相應的責任。
第四種是共同飲酒后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后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駕車人醉酒仍唆使其駕車的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種是酒局的組織者要承擔飲酒適度和酒后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后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酒是好酒,宴是好宴,但喝酒有風險,勸酒須謹慎,僅以此文給大家提個醒,適度適當飲酒,避免引官司上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