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感謝尚權所的常錚主任邀請我來參加這個論壇。再一個就是祝賀尚權所刑辯之路走了十周年,應該說把我安排到這個單元發(fā)言,可能不是一個合適的人選。因為作為法律工匠,我認為法律共同體還是很虛幻很遙遠的,我僅僅是在意識里面感覺到有這個概念,這是我要表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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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意思,西方認為法律是法律家的游戲,它是指司法在國家權力的分工中間它作為一個專業(yè)性,它要求有資格限制和經驗的積累,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沒有資格是不能在這個司法領域里邊來玩這個游戲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西方更強調法律共同體,所以法律共同體既然由若干個司法個體組成在一起,他們應該有一些共同的東西。我覺得起碼不管你在法學殿堂進行布道的學者,還是從事具體工作的像為政府和國家服務的檢察官,無論是接受委托或指定的辯護律師,還是居中裁判的法官,他都應該有一個共同的東西,就是對法律精神的這種追求,對公正的追求和起碼的司法職業(yè)的良知,我覺得這兩個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其他的具體分工中,我覺得這里邊有分歧都是很正常的。
昨天下午第一個單元大家也看到了律師和公訴人在認罪認罰這個制度里邊的根本分歧,其實我們知道我們具體辦案過程中,我們會很清楚,基本的爭議是案件基本的屬性。任何一個案子,再簡單的案子也存在基本的爭議?;镜臓幾h最明顯的就存在辯護律師和公訴人之間,這個爭議實際上有合理的訴訟構造加以解決,這個爭議和分歧是由居中裁判的法官來進行裁斷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不管律師也好,檢察官也好,他實際上是致力于尋找一個相對合理的答案,或給法官提供一個合理的解決問題的路徑。這是案件基本的屬性所決定的,所以具有法制信仰,敬畏法律,忠實于證據,熱心服務社會,相信法律,具有很強的程序規(guī)則的法界志士組成的,這就是法律共同體,他有共同的東西。講共同體,一定要高于具體的分工上精神層面的一些東西,它是存在的,現在還很虛幻這個概念。
比如昨天周長軍教授舉的青島的一個考生改變其他考生的高考志愿,后來被公安機關進行逮捕了,后來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訴。實際這個案子如果檢察官簡單地采取違反實定法這種違法因素的懲罰性,直接推向下一個階段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檢察官他在處理案件中有一些要素他不得不考量,比方說我們是著眼于現在還是著眼于未來?任何一個犯罪人除了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以外,他都有一個回歸社會,也就是考慮矯治這個過程。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著眼于未來的時候,對這個篡改別人高考志愿的這個考生實際上給他相對不訴的處理,我是認同這種做法的。其實檢察官在作出是終結訴訟還是交付審判,他有許多的因素要考量。這種考量往往不是簡單的法律文本條文的考慮,他會考慮辯方意見的,我們也有共同的東西。一個優(yōu)秀的檢察官他一定有對抗性思維,他肯定要從對方辯方的律師要考慮什么,他肯定要考慮這種情況的。
另一方面,法律精神展示的是什么?刑罰并不僅僅是一種冰冷的懲罰、威懾,它實際上也有溫情的一面。從大的方面來說,實際上對未成年輕緩的處罰,表明國家對未來的一種態(tài)度。昨天大家看到米歇爾為希拉里總統(tǒng)背書的時候,進行演講的時候,她說總統(tǒng)就做一件事,你為下一代的孩子做了什么?她表明什么?一個國家司法對未成年的態(tài)度,也表明了一個國家對未來的態(tài)度。我作為檢察官,我深深的體會到實際上對一個人定罪來說,是很可怕的事情。但是一旦把這個人進入偵查階段,尤其是羈押起來以后,實際上就足以威懾和阻嚇一般的犯罪。這種特殊預防能起到矯治的作用,一般預防也能達到這個作用,所以青島這個案件就可以看到檢察官在處理這個案件中他所考慮的方方面面。
最后一點我要說的是什么呢?現在這種政治氛圍和司法的生態(tài)并沒有給我們提供一個法律職業(yè)共同體養(yǎng)成的社會環(huán)境,司法的屬性它比較強調個體,它并不強調集體的團隊的作戰(zhàn)。允許對個案的處理作出自主性的理解,但是國家對社會管理所采取的是一種管控思維方式,而公權治理社會也采取的是管控這種規(guī)范,所以憲法思維在我們現實來說還是一個高大上的事情,所以檢察官也如此,供職于行政主導的檢察體制中上命下從的領導體系,是檢察官在工作模式中十分強調紀律,這也就是說平時為什么有的律師跟我們交換意見的時候,我們檢察官往往就是不能及時的給你答復的一個原因。是因為他們往往供職于體制內部,律師許多意見,可能他本人接受了,但是他并不能完全體現在或者直接體現在對案件的處理上,是因為內部是一個紀律團隊,上命下從的。我從來認為檢察官應該是精英團隊,檢察官應該是整體優(yōu)秀,這樣才能贏得我們刑事辯護方面昨天談的有效辯護問題。還有檢察官的遴選機制,不是逐級遴選的。在上一層的檢察官,你何德何能,要受到一種共同體的認可,我們遴選也存在這個問題。在現在國家并沒有司法公正承擔更多的成本,這就意味著檢察官和法官他們的待遇和薪金并不是太高,導致司改過程中,一些業(yè)務骨干辭職的很多,這也是我們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不能形成的另外一個社會層面的原因。
推而廣之,整個社會對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也缺乏一種社會的公共認同。我們內部這種精神和職業(yè)道德的東西存在問題,整個社會對我們整個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認知也缺乏一個基本的社會公共認同。有時間我們經常給社會難以解釋,難以解釋的原因不是個體的原因,往往我們整體上,我們的職業(yè)同行也對我們缺少一種彼此之間起碼的這種尊重。我覺得這也是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應該努力的一個方面,我個人認為其實個人能夠改變這個社會的東西并不多,但是法律共同體確實是需要的。雖然有距離,需要我們各位同仁做點滴的努力。謝謝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