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權北京大型系列培訓緊跟北京律協(xié)刑辨業(yè)務培訓之后,在地質(zhì)禮堂舉行。尚權所請來了立法、司法解釋的執(zhí)筆人和學界的理論權威,以及實務界的翹楚,為到場律師帶來一場頭腦風暴。法邦網(wǎng)作為獨家特邀媒體,有幸參加了本次盛會,見證了刑辨律師史的重要一刻。
7月2日上午,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虎跟律師交流了“刑事辯護中的法律理解與運用”。陳老師用一個個小法條讓我們看到了一個大律師應有的水平。陳老師說,一個好律師不會用人權口號和理念、法律原則去辯護,而是用好每一個小法條,甚至是法條的標點符號。
在此,法邦網(wǎng)前線小編帶您分享陳老師舉出的幾個例子:
NO.1:《刑訴法》第35條
規(guī)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對比草案才知道這幾個字的含義,草案寫是“辯護人的責任是提出……的證據(jù)”,定稿把“證據(jù)”改成了“材料和意見”,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變化,而且是特別有具體指設的。原來經(jīng)常判決書里會出現(xiàn)一句話,“辯方舉證不符合法律程序,依法予以排除”。新《刑訴法》這個改動就是針對這個,從此以后法院不能再以這個理由不支持辯方。所以,新訴訟法的取證程序幾乎都是約束公權力的,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NO.2: 《刑訴法》第36條
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那么,律師有權取證嗎?
《刑訴法》第40條說了這么一句話,“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xiàn)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jù),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這個法條的立法基礎,都是那些無罪的證據(jù),要及早的告訴公安和檢察院,意思要早點放人,這個不是為了讓對方做好準備,而是讓對方盡早放人的目的。所以大家請看,要及時告知公安。那么問題來了,既然及時告知公安,其階段必然在偵查階段。首先是“收集的”,如果不做調(diào)查取證怎么偵查?
NO.3:《刑訴法》第37條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此處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包括商業(yè)賄賂嗎?
在2012年的立法博弈當中你會發(fā)現(xiàn),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三個還需要經(jīng)過偵查機關許可。這是三個機關給自己挖的例外,國安給自己挖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他在這場斗爭中取得了萬勝??植阑顒臃缸锸枪餐诘?,還好,但是恐怖活動的犯罪至今為止沒有一個司法解釋明確它的范圍。特別重大賄賂是檢察院挖的,就是因為這個背景出了一個問題,商業(yè)賄賂案件的當事人要不要經(jīng)過偵查機關批準?
根據(jù)剛才立法背景的介紹,是每個機關挖了一個例外,因此知道立法背景就知道,這一條絕對不是針對商業(yè)賄賂的。而且你會發(fā)現(xiàn)這一條的解釋是根據(jù)最高檢的規(guī)則當中,所以不包括商業(yè)賄賂。
NO.4: 《刑訴法》第85條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七)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這里的頓號是選擇性關系還是并列性關系?
解釋學有一個定律,頓號一律解釋為“或”,頓號出現(xiàn)都是選擇、或者的關系,照這個理解,就是可以只要蓋章而沒有簽名。關鍵是前面的主語,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沒有說缺少鑒定人簽名蓋章,鑒定文書缺少就有兩種理解,可能有鑒定人的簽名蓋章,也可能是鑒定機構的簽名蓋章,到底要誰的簽名蓋章呢?就給我們埋下一個爭論的隱患。
第84條說,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nèi)容,請看最后一句,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這說明鑒定機構必須蓋章,說明你的隸屬單位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請問單位的章是不是不可或缺的?是,而鑒定人的簽名蓋章卻是可以選擇的。鑒定人至少要有一種署名方式。
陳虎老師說,備受矚目的死磕律師磕的也是程序法的沒一個條文,是在技術的基礎上死磕。死磕律師磕的是程序,磕的是法院不維護游戲規(guī)則的行為。他倡導大家一定要死摳法條,摳出出一個法治中國。
希望更多的了解尚權北京大型律師培訓的內(nèi)容,可以在網(wǎng)上搜索陳虎老師的音頻,也可以關注法邦網(wǎng)追蹤報道。(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