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被告婚后下落不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在和龍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庭審中原告自述稱,被告在婚后一個月以外出為由離家后就一直沒有任何消息,雙方未生育子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被告母親于鳳蘭證實,被告于2011年的正月十六回家后,再也沒有聯(lián)系。原告未能舉出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證據(jù)。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和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導致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在庭審中舉出的證據(jù)雖能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實,但無法證明被告下落不明滿2年,且沒有舉出其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jù),因此,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律師說法:原告要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沒有證據(jù)或者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沒有舉出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其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予支持原告要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
以上就是因被告婚后下落不明,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的案例。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問題,最好及時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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