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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患癌老伴沉江獲刑
送患癌老伴沉江獲刑,兩個孤苦無依的老人,一個腿腳不便,一個癌癥晚期,為了給對方省麻煩,后者就先走一步。但是法律連這個權(quán)利都沒給我們,看來,情理跟法理有時是很難統(tǒng)一的。
今年3月份,葉婆婆診斷出腸癌晚期,老伴汪爹爹照顧葉婆婆出院后的生活。葉婆婆聽說水葬不給兒女添麻煩,就讓汪爹爹把她帶到江里。汪爹爹收拾好葉婆婆的衣物,見把她送到江里。葉婆婆隨水漂流,汪爹爹追了幾百米遠(yuǎn)。附近漁民報案,民警救起葉婆婆,已經(jīng)溺亡。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汪爹爹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殺人罪從輕處罰
在司法實踐當(dāng)中,以下情況可以歸為情節(jié)較輕處理,刑罰3到10年:
(1)防衛(wèi)過當(dāng)?shù)墓室鈿⑷?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yán)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rèn)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tài)下當(dāng)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yǎng)、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
而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fā)現(xiàn)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jié)較輕情況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