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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古話說的好,“樹倒猢猻散”、“墻倒眾人推”。不管是什么,本山大叔這一年可真不好過,盡管本山傳媒一直在開展危機公關但是似乎已經(jīng)沒有回轉的余地。當年“劉老根大舞臺的”風光也一去不復返。作為趙本山旗下的知名品牌“劉老根大舞臺”此次遭拆遷的背后又有著怎樣不為人知的難言之隱?難道真如傳聞所言,墻倒眾人推?但作為一種被認可的文化,如果能夠影響到更多的人,會因為主角的個人問題而導致文化整體的衰敗嗎?
沈陽劉老根大舞臺被拆
近日,某媒體報道稱沈陽劉老根大舞臺春節(jié)期間被拆,對此,劇場貼出通知表示,拆除系因“整體裝修改造”,裝修期間停止演出。長春劉老根大舞臺的工作人員表示,沈陽劉老根大舞臺并不是拆除,而是正在裝修改造。這位工作人員還表示,長春劉老根大舞臺從昨日起就已經(jīng)開始正常營業(yè)了,并沒有受到沈陽方面的影響,而且客流量也不錯。
合同到期還是另有隱情
合同到期就進行拆遷,洽談否?續(xù)約否?我們都不得而知。但是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本質上是有很大的區(qū)別的。
知名債權債務律師郭延虎提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
但是二者還是有區(qū)別的,其區(qū)別主要必須在:
(一)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fā)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fā)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即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fā)生效力,不產(chǎn)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二)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xié)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
結語:
合同到期還是可以續(xù)約的,對于此次的拆遷,當事人并未出面進行說明,外界的傳聞不斷,辟謠不止,但最終都不能改變曾經(jīng)的小品王,如今早已光芒不在。(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