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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勞動合同到期
在公司工作十年,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被拒絕,勞動者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2004年4月,陳小姐入職,2008年與公司又續(xù)簽勞動合同,期限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陳小姐懷孕,2013年12月31日,陳小姐勞動合同期滿,因陳小姐屬于“三期”女職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不能終止,應當續(xù)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時止,故陳小姐仍在公司繼續(xù)工作。
2014年5月,陳小姐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拒絕,認為只是對陳小姐照顧,本來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因此發(fā)生勞動糾紛,陳小姐遂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因懷孕而續(xù)延勞動合同,致使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
工作滿十年應簽無固定期合同
知名勞動律師楊帥提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非過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三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xù)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與該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規(guī)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本案中,陳小姐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懷孕,勞動合同期限應延長至相應情形終止時。因此,科技公司應當與陳小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無固定勞動合同的簽訂,如果員工符合相關的條件,公司就應該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