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期不能隨意約定
用人單位找各種借口讓新員工不斷處在試用期就是不給轉正,用人單位的理由就是不符合公司要求。只是簡單地靠剝奪員工那微薄的工資來積攢公司的效益的單位,這種單位能有什么值得人去學習去成長甚至奉獻智慧!
兩個月前,小吳應聘成為一家食品銷售企業(yè)的快餐食品部門業(yè)務員。這家公司看上去挺正規(guī),他一入職就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兩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為2800元,轉正后3500元。不想兩個月試用期滿時,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劉經(jīng)理卻給他送來了一張通知,因為他“考核結果未能達到公司要求”,公司要將他轉到飲料銷售部門工作,并再進入兩個月的試用期,工資不變,以便“再做深入考核”。劉經(jīng)理的上述一番解釋,讓小吳毫無怨言地重新做起。
兩個月后,小吳被告知仍然不符合公司要求。
若違反職工可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對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小吳可以要求公司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自己支付賠償金。最終,在監(jiān)察員的幫助下,小吳從劉經(jīng)理手中拿到了公司給他的7000元賠償金。
法律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食品公司利用小吳不懂法,和他違法約定兩次試用期。勞動者應該積極尋找?guī)椭S護自己的權益,最好多了解關注國家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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