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全日制用工
單位與職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后,在沒有與職工協商的情況下,即解除了勞動合同。單位能否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能否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2008年4月1日,葛某與濟南某管理公司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合同第3條約定,本合同于2008年4月1日生效。第5條約定:葛某的工作時間根據所在部門的工作需要安排,平均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第6條規(guī)定:葛某完成約定的工作內容后,管理公司按每小時41.66元的標準向其支付勞動報酬,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日。
2012年12月28日,管理公司向葛某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2013年12月16日,葛某向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管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委裁決駁回了葛某的仲裁請求,葛某不服,訴至市中區(qū)法院。
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故葛某要求管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判決駁回葛某的訴訟請求。
非全日用工任一方都可以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一定要做好心理準備或者也可以先發(fā)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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