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張某于2010年12月1日到昌邑某機械公司從事拋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昌邑某機械公司未為張某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統(tǒng)籌。2010年12月12日,張某在工作中被一鐵件砸傷右腳。2011年11月10日,張某到昌邑市勞動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因張某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勞動關系,工傷科作出中止工傷認定決定,并告知張某到勞動仲裁委確認勞動關系。
【分析】
2011年12月1日,張某到所咨詢,董學明律師予以詳細解答:
申請工傷認定,首先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如果雙方?jīng)]有書面勞動合同,通過間接證據(jù)如工作證、工作服、考勤表、其他勞動者證言等來證明。間接證據(jù)需要經(jīng)過勞動仲裁委認定,勞動仲裁委確認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因此張某先申請確認勞動關系。
【委托】
2011年12月8日,張某委托董學明律師為其代理勞動關系確認案。
【立案及裁決】
2011年12月10日,董學明律師到昌邑市勞動仲裁委遞交申請書,昌邑市勞動仲裁委予以立案。
2012年1月5日8:30,開庭審理。董學明律師同公司反復協(xié)商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仲裁委出具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內(nèi)容如下:
一、確認雙方當事人于2012年1月5日終止勞動關系。
二、雙方認可申請人的受傷為工傷,自愿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拾級傷殘標準計算申請人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人自愿放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三、由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y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18000元,上述款項被申請人于2012年1月5日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當事人雙方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四、申請人對自己應獲得的賠償金數(shù)額已經(jīng)完全了解,其放棄的數(shù)額也是本人完全自愿。
五、本協(xié)議簽訂后,當事人雙方不得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勞動關系、工傷待遇)。
六、申請人自愿放棄其他請求,以后當事人雙方再無任何糾紛。
本調解書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董學明律師辦案心得:思考是內(nèi)功,語言是外功,橫亙在兩者之間的是職業(yè)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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