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條款設計
利潤分配政策需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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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公司大股東違反同股同權原則和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排擠、壓榨小股東,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通過違規(guī)手段在公司中提款的方式更是多種多樣,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財物或者服務,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費,或者隱瞞或者轉移利潤,等等。更有甚者,在股東會對分紅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后,大股東利用其占有多數(shù)表決權的優(yōu)勢,重新通過公司不分紅的股東會決議,明目張膽的侵犯小股東的分紅權。小股東如何規(guī)避該種出爾反爾的情形呢?在公司設立之初,小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將變更利潤分配政策設定為需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特別決議。
章程研究文本
《東北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版)
(六)分配政策的調整及變更:公司根據外部經營環(huán)境和自身經營狀況可以對公司章程確定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jiān)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對既定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對現(xiàn)金分紅政策作出調整的,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發(fā)表獨立意見。股東違規(guī)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xiàn)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同類章程條款:
本書作者查閱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大多數(shù)公司章程都將利潤分配政策變更均需通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的規(guī)定,列舉如下:
(一)《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5月版)
第一百七十八條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1、如按照既定利潤分配政策執(zhí)行將導致公司重大投資項目、重大交易無法實施,或將對公司持續(xù)經營或保持盈利能力構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公司應當調整利潤分配政策,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jiān)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2、利潤分配政策需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后方可實施。股東大會會議應采取現(xiàn)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為公眾投資者參與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對利潤分配政策調整的原因、條件和程序進行詳細說明。
(二)《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版)
第一百五十八條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公司如因外部不可抗力或經營環(huán)境、自身經營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確實需要調整或者變更利潤分配政策的,經過詳細論證后應由董事會做出決議,獨立董事發(fā)表意見,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審議時除現(xiàn)場會議外,公司還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應不得違反中國證監(jiān)會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
(三)《仁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年11月版)
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調整或變更:公司如遇到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公司自身生產經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投資規(guī)劃和長期發(fā)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調整或變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專題論證,詳細論證調整或變更理由,形成書面論證報告并經獨立董事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其中,對現(xiàn)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在議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fā)點,且不得違反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
公司法規(guī)定
《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第十四條 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zhí)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guī)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專家分析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及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董事會負責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股東會負責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也即是否分配利潤以及分配多少利潤屬于公司股東會決策范疇,屬于商業(yè)判斷和公司自治的范疇。股東雖基于投資關系取得利潤分配的期待權,但能否轉化為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取決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東會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等多項條件。因此在股東會作出決議之前,股東無權直接要求公司進行分紅,人民法院也無權強制公司進行分紅。同時,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要經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一般來講,小股東拿到股東會同意分紅的決議實屬不易,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公司拒不履行分紅決議的具體內容時,小股東可以持該類載有具體分配方案的決議要求法院強制分紅。但是,當小股東持該決議要求分紅時,大股東利用表決權的相對或者絕對優(yōu)勢,其有可能再次組織召開一次股東會,并通過停止或者減少分紅的股東會決議。該類決議在召集、表決等程序方面可能屬于合法合規(guī),小股東很難通過申請上述決議撤銷或者無效,進而要求分紅。所以,小股東有必要在章程設置之初,將調整分紅政策的表決權比例提高,將該類決議上升為特別決議,需要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為所有股東表決權2/3以上通過),以防止大股東出爾反爾,任意變更分紅決議。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一、在變更公司利潤分配決議的前提條件上講,可在公司章程中將調整的理由做類型化的閉環(huán)規(guī)定,超出明確列舉的事由的,董事會一律不得提案,股東會一律不得批準。例如規(guī)定,公司除遇到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公司自身生產經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投資規(guī)劃和長期發(fā)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調整或變更利潤分配政策的情形外,一律不得對已作出的利潤分配決議進行調整;若滿足前述條件,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專題論證,詳細論證調整或變更理由,形成書面論證報告并經獨立董事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在變更公司利潤分配決議的程序限制上講,可將其通過比例調整為需要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為所有股東表決權2/3以上通過)。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調整或變更:公司如遇到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公司自身生產經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投資規(guī)劃和長期發(fā)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調整或變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專題論證,詳細論證調整或變更理由,形成書面論證報告并經獨立董事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其中,對現(xiàn)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亦可將現(xiàn)金分紅政策變更為利潤分配政策),應在議案中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延伸閱讀
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未就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進行決議之前,公司股東無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河南思維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與胡克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上訴案[(2006)民二終字第110號]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修訂前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應由公司董事會制訂并由公司股東會審議批準。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公司法亦保留了上述內容。據此,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未就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進行決議之前,公司股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本案中在思維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未就公司利潤分配作出決議之前,胡克以股東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配公司利潤,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潤以及分配多少利潤屬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策權范疇,原審判決認定思維公司有巨額利潤而長期拒不向股東分配損害了占股比例較小的股東的利益,并據此逕行判決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不符合公司利潤分配的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糾正?!?/p>
案例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苑青松因與被上訴人張志宏、無棣縣秩安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秩安公司)及原審第三人孫新山、王海燕侵害企業(yè)出資人權益糾紛一案[(2011)魯商終字第107號]該院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六)規(guī)定,股東會有權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是否分配紅利,應由股東會決定,上訴人主張通過審計查明公司盈利,徑行判決公司分配紅利,沒有法律依據。”
案例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凌國良與浙江杭州灣電工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2016)浙民申1952號]該院認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分配利潤以及分配多少利潤屬于公司股東會決策范疇。股東雖基于投資關系取得利潤分配的期待權,但能否轉化為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取決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東會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等多項條件。故在股東會作出決議之前,股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中,杭州灣公司雖未設立股東會,但章程明確規(guī)定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對公司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定。凌國良在一、二審中均未能舉證證明杭州灣公司已經就公司盈余分配形成利潤分配方案,并經過公司董事會的批準,故其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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