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對于假離婚協(xié)議中的約定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的約定并非建立在雙方對于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有明確認知、且就此達成合意的基礎之上。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例簡介:妻子因患病與丈夫協(xié)商“假離婚”
李某和郭某是大學同班同學,大二開始自由戀愛,畢業(yè)后李某在沈陽工作,郭某在北京工作。二人于1991年12月登記結婚,并于婚后1996年2月生一子李甲。2005年,李某因患躁狂抑郁癥先后兩次住院治療。出院后,李某與丈夫協(xié)商決定“假離婚”,并于2006年2月簽訂《假離婚協(xié)議書》,并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雙方約定,現(xiàn)有住房歸男方所有;為更好的照顧孩子,女方有權居住到購買住房時;住房以外的家庭財產(包括存款、保險等)折合人民幣共計22萬元全部歸女方所有。兩人還約定,其中一方首先與第三者結婚或同居,則有此行為的一方須放棄全部家庭財產,另一方獲得全部家庭財產。2010年,郭某再婚,李某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郭某“凈身出戶”。
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根據查明的事實,李某與郭某經協(xié)商于2006年簽訂了《假離婚協(xié)議書》,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自此,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此外,李某與郭某于2006年簽訂的《假離婚協(xié)議書》內容明顯有悖我國《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則,不能認定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xié)議書應認定無效,且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的主要條款已經履行完畢,李某堅持的訴訟請求和主張亦缺乏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妻子因患病與丈夫協(xié)商“假離婚”,事后能否要求男方“凈身出戶”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李某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及是否適當。根據查明的事實,李某與郭某經協(xié)商于2006年簽訂了《假離婚協(xié)議書》,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自此,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此外,李某與郭某于2006年簽訂的《假離婚協(xié)議書》內容明顯有悖我國《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則,不能認定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xié)議書應認定無效,且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的主要條款已經履行完畢,李某堅持的訴訟請求和主張亦缺乏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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