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女士認為兒子受到家暴,提起人身保護令
張女士與鄭先生離婚時約定雙方所育之子壯壯隨鄭先生共同生活。離婚一年以來,張女士發(fā)現(xiàn)兒子壯壯身上時不時會出現(xiàn)傷痕,并且有過度咬鉛筆頭等異常反應,最近一次竟發(fā)現(xiàn)壯壯被鄭先生扇耳光而導致耳部瘀青多日未消,遂向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認為鄭先生對壯壯存在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
涉未成年人案件應審慎使用保護令,避免激化矛盾
法官認為,變更撫養(yǎng)關系直接影響到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長生活環(huán)境,查清事實應作為首要之關鍵。張女士提交了壯壯耳部青紫的照片及醫(yī)院診斷結果來證明鄭先生對壯壯實施家暴,但僅以此為證尚無法證明鄭先生對壯壯長期施暴。為此,承辦法官委托區(qū)婦聯(lián)干部作為社會觀護員對該案進行社會調(diào)查。婦聯(lián)干部通過走訪鄭先生所在地居委會及訪問周圍鄰居來調(diào)查實情并形成書面報告遞交法庭。根據(jù)調(diào)查顯示,平時鄭先生同壯壯在外相處模式較為融洽,社區(qū)群眾等并未發(fā)現(xiàn)親子間關系異常,推測孩子的傷勢可能是鄭先生的教育方式不妥而導致。為更全面準確地查明事實,承辦法官隨后又委托了壯壯所在學校的未成年人保護老師調(diào)查壯壯在校期間是否存在異常表現(xiàn)。經(jīng)老師調(diào)查反映,壯壯在學校時確有情緒激動時自扇耳光等偏激行為。通過借助多方社會力量全面展開社會調(diào)查后,法官了解到鄭先生確實對壯壯存在一定暴力傾向且造成了壯壯的一定心理陰影。但考慮到父子間關系還算融洽,若直接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就等于認定鄭先生對壯壯有家庭暴力,不僅會激化原、被告雙方的矛盾,還會加重孩子成長時期的心理負擔,加劇父子對立情緒。
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將雙方焦點引向如何將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優(yōu)化上。承辦法官從心理學角度指明鄭先生在教育方式上存在缺陷,并進一步耐心疏導原、被告雙方對孩子的教育理念達成一致。被告方鄭先生認識到自己棍棒底下出孝子、一言不合大棒伺候的教育方式過于粗放確有不妥,并同意變更撫養(yǎng)權。同時,原告方張女士也基于減少訴訟給孩子造成負面影響,撤回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最后雙方達成一致,同意以調(diào)解結案。結案后經(jīng)承辦法官回訪了解,壯壯隨母親一同生活后,生活學習都已回到正軌,并不再有異常表現(xiàn),不僅同父親能融洽相處,學習成績也有了大幅提升。
該案系反家暴法出臺后普陀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家暴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涉兒童權益保護的家事糾紛。在部分暴力程度嚴重、情況緊急的案件中,確實需要及時采取人身安全保護令來保護弱勢群體的人身安全。但在涉及兒童權益的家事糾紛中,司法救助的著眼點不僅在于涉家暴兒童的人身安全,而是更應關注涉家暴兒童身心保護和家庭親子關系的修繕。該案中,法官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發(fā),向原、被告雙方釋法明理,為最大限度減少訴訟對孩子造成的影響和傷害,以教育、疏導的柔性司法方式給予當事人父子情感修復的機會,避免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本案中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審慎使用,在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家事糾紛案件中亦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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