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博律師
自2017年3月份以來,北京的房地產政策瀕出,從各個方面、各個角度全面圍堵投資投機性炒房行為,促進住房回歸居住屬性,進一步表明“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堅決態(tài)度。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在18天內先后出臺了10項房地產調控政策,其中“317”政策實行認房又認貸,提高二套首付款比例,降低貸款比例和最高貸款年限。“324”政策實行“認離婚”的政策,離婚一年以內申請住房貸款的,按二套住房貸款政策執(zhí)行。“326”政策嚴控商業(yè)辦公類項目房屋的銷售。4月3日又出臺政策將住宅平房納入限購范圍。這一系列的政策先后公布,時間上也很聚集,目的就是穩(wěn)定北京房地產市場。其中,“326”政策對很多在北京購買商住房的買受人產生較大影響。在該政策實施前已簽訂合同,但尚未辦理網簽的買房人影響最大,受此政策的影響,買房人此時能否解除買賣合同嗎?北京市同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方博律師對此進行解讀和分析。
“326”政策的內容是什么?影響:從不限購到限購
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政府多個部門聯合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yè)、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該公告規(guī)定商業(yè)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不得擅自改變?yōu)榫幼〉扔猛?。開發(fā)企業(yè)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并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出售時也應出售給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在公告執(zhí)行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可出售給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但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2、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xù)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連續(xù)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該公告實施之前,在北京購買商辦類項目房屋是不限購的,北京戶籍和外地人均可購買,不附加限制條件。但在該公告實施之后,個人就不能再購買在建和在售的商辦類項目房屋。如果要購買,也只能購買在公告實施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并且,在購買時需要具備北京市的購房資格,不僅名下在京無住房,也不能有商辦類房產記錄。也就是說,在北京有住房的不能購買,有商辦類房產記錄的也不能購買?!?26”政策的實施發(fā)生了北京商辦類項目從不限購到限購的改變。以前,北京的商住房不限購,部分商住房還可以讓孩子在北京上學,因此,不少不具備北京購房資格的外地人士選擇了購買北京商住房。
北京商住房的買房人可以解除買賣合同嗎?
“326”政策對在該政策實施之前已經簽訂買賣合同的雙方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在政策實施之前,雙方已經簽訂完買賣合同,并且辦理了網簽,原則上買賣雙方的交易是不受影響的。對于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還沒有辦理網簽的購房人如果沒有購房資格,影響會比較大。目前,個人在北京購買商辦類項目房屋,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購買的房屋必須是在“326”政策實施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必須是二手房,在建和在售的商辦類項目個人購買不了。二是,名下在北京沒有住房,并且沒有商辦類房產記錄。三是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北京連續(xù)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xù)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個人才能在北京購買商辦類項目,如果有一個條件不符合,則不能購買商辦類項目。所以,如果在“326”政策實施之前已經簽訂了買賣合同,還沒有辦理網簽,但是不具備北京商辦類項目購房資格的人,因“326”政策的實施,不能辦理房屋的過戶,此時,購房人可以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如果沒有其他違約的情形,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房屋的出售人需要返還收取的房屋定金和購房款。但是,購房人在“326”政策實施之后,仍具備購買北京商辦類項目的購房資格,此時,就不能以此理由解除買賣合同了。一般情況下,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xù)履行。(作者:北京市同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方博律師)
方博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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