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志朋,男,1971年8月16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江蘇宏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無錫文教印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無錫市錫山區(qū)鵝湖鎮(zhèn)蕩口青虹路。
法定代表人華約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白徐芳,江蘇漫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華正林。
原告王志朋與被告無錫文教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教印務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高益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志朋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文教印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徐芳、華正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志朋訴稱,王志朋于2013年9月28日進入無錫市錫山區(qū)鵝湖鎮(zhèn)青虹路15號內的木工車間工作,木工車間的車間主任系高紅彬。2013年10月23日上午7時45分許,王志朋在木工車間上班時,在為機器加油過程中,右手環(huán)指、小指被機器鉆頭割傷,發(fā)生事故后,王志朋先被送至無錫市鵝湖鎮(zhèn)人民醫(yī)院就醫(yī),后又被送至無錫市手外科醫(yī)院住院治療。王志朋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參加社會保險,文教印務公司工會主席華正林確認王志朋在文教印務公司工作,故要求法院確認王志朋與文教印務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文教印務公司辯稱,王志朋于2013年9月28日進入文教印務公司工作,與文教印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經(jīng)審理查明,王志朋于2013年9月28日進入文教印務公司木工車間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文教印務公司未為王志朋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10月23日上午7時45分許,王志朋在文教印務公司木工車間上班時,發(fā)生右手受傷事故,王志朋于同日被送至無錫市手外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4年1月7日,王志朋就勞動關系糾紛向無錫市錫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錫山勞人仲不字(2014)第48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為此,王志朋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文教印務公司、無錫市文教彩印廠在2013年10月23日存在勞動關系,訴訟中,王志朋申請撤回對無錫市文教彩印廠的起訴,本院裁定予以準許。
以上案件事實,有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通話錄音、出院記錄、就餐卡、2013年10月木工車間工資、工時、天數(shù)匯總表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本案中,文教印務公司認可與王志朋存在勞動關系,故本院對王志朋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王志朋與文教印務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文教印務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5)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高益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楊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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