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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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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三林涉嫌走私毒品案因言辭證據(jù)相互矛盾應(yīng)判決無罪 之一審辯護詞(二)

2015-12-21    作者:王思魯律師
導(dǎo)讀: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們受錢三林的委托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wù)所的指派,在貴院受理的錢三林被控走私毒品罪一案中擔任錢三林的辯護人。經(jīng)過法庭調(diào)查,我們在第一輪法庭辯論中已經(jīng)針對本案的關(guān)鍵性證據(jù)即涉案毒品發(fā)表了充分的辯護意...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受錢三林的委托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wù)所的指派,在貴院受理的錢三林被控走私毒品罪一案中擔任錢三林的辯護人。經(jīng)過法庭調(diào)查,我們在第一輪法庭辯論中已經(jīng)針對本案的關(guān)鍵性證據(jù)即涉案毒品發(fā)表了充分的辯護意見,指出涉案毒品因來源不清而導(dǎo)致毒品檢驗報告的真實性、關(guān)聯(lián)性、合法性均無法確認,從而導(dǎo)致認定錢三林走私毒品罪證據(jù)不足的情況?,F(xiàn)我們根據(jù)錢三林、李八斤、李生貴的供述和辯解中的自相矛盾之處進行分析,指出控方認定錢三林走私毒品的直接證據(jù)是同案被告人李八斤指出偵查機關(guān)所查獲的10012.9克毒品系由錢三林藏匿于棉衣當中的供述。然而,李八斤的供述和辯解系無法與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的孤證,不宜作為本案定罪的根據(jù),其他間接證據(jù)不能形成完整證據(jù)鏈,進一步論證錢三林依法不構(gòu)成走私毒品罪具體論述如下:

 

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活動中“重證據(jù),不輕信口供”原則及口供補強規(guī)則,同案被告人李八斤的供述和辯解未能與其他證據(jù)相印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李八斤作為同案被告人,系該共同犯罪案件的當事人,其所作的供述與案件的處理結(jié)果有直接的利害關(guān)系,存在將自己的罪責轉(zhuǎn)嫁于他人的可能性,而其供述和辯解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其供述和辯解不足以取信,貴院若以其供述作為認定錢三林接收毒品并夾藏于棉衣內(nèi)的唯一證據(jù)而作出錢三林有罪的判決,將必存在很大的風險性。

 

二、李八斤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多次反復(fù),真實性有嚴重問題,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第一,對于其所收受的報酬,李八斤作供述如下:“錢三林前前后后給過我和李生貴各兩千塊”,“每天就是吃吃飯,錢三林會給我錢,我一共收了三四千”,“(為什么就是搬搬行李就有1000元每天?)我不知道,我沒有想過。(李生貴有沒有收錢?)有的,和我一樣多,都有好幾千(B3卷P17-23)”,“第二次過來廣東的時候,也沒說報酬的問題,反正就這么先跟著他做了(B3卷P43)”,“他總共給我四次,一次一千元人民幣,沒有給我澳幣(B3卷P53-56)”,“楊美玲給過我錢……我和李生貴在場,楊美玲給了我和李生貴一人1000元人民幣讓我們出去玩(參見B10卷P15)”,“我們剛來到廣州市,有幾次在車上楊美玲對我和李生貴說,讓我倆幫她和錢三林,提一下包,一天給1000元費用,但這些后來沒有兌現(xiàn)(參見B10卷P15)?!睋?jù)此可見,李八斤對其收受報酬的金額供述不一致,從一千到四千,再到后來沒有兌現(xiàn),無法確認李八斤及李生貴是否收受過錢三林的錢??胤礁静荒苷J定“被告人錢三林為實施走私毒品犯罪,從云南找來被告人李八斤、李生貴二人幫忙”,從而得出本案系由錢三林組織李八斤、李生貴進行走私毒品犯罪的結(jié)論。

第二,對于錢三林藏匿毒品的工具的來源,李八斤作供述如下:“這個黑色塑料袋除開衣服還有一把剪刀和一卷膠帶,都是錢三林打電話叫李生貴去買的(參見B3P28-34?!?/strong>此時的供述說明剪刀、膠袋系李生貴購買的,由李八斤從李生貴處取得,然后轉(zhuǎn)交給錢三林;“我和錢三林進(沙星酒店的)房間時候,錢三林背著一個小包,我扛著一個紙箱進去的,紙箱大小是24瓶怡寶礦泉水那種箱子大小,里面裝著滿滿的一個黑色行李包,保鮮膜、剪刀和透明的膠帶(參見B3P35-39)?!?/strong>根據(jù)該供述,保鮮膜、剪刀和透明的膠袋系紙箱中原有的,由李八斤扛進酒店房間并交給錢三林;“我到李生貴的房間把一個大的黑塑料袋拿走,里面有兩捆棉衣,一把小剪刀,一個大玻璃膠紙,剪刀和膠紙是我們從東莞回廣州路上錢三林打電話讓李生貴買的(參見B10卷P13)。”此時李八斤再次翻供,先后對藏毒工具來源的供述明顯矛盾,且強調(diào)“是錢三林打電話叫李生貴買的”,推卸罪責的意圖明顯。

第三,對于錢三林藏匿毒品的細節(jié),李八斤作供述如下:我把這個黑色塑料袋交給錢三林,錢三林就從一個黑色行李包里面拿出一包包的毒品塞進這十件衣服里。這些毒品是用透明袋包裝的,具體多少包我沒有數(shù),錢三林也沒有告訴有多少包,多少重量。因為我以前吸過冰毒,這些毒品我一看就知道是冰毒。當時我把這個黑色塑料袋給了錢三林后,我就進洗手間洗了臉,洗了臉后我出來發(fā)現(xiàn)錢三林從黑色行李包拿出一包包的冰毒用剪刀剪開那些衣服,準備塞進里面。我在旁邊看著,錢三林跟我說‘你別動,到旁邊去玩’,我聽到他這樣講,我就進到洗手間洗澡,洗完澡后就在旁邊玩電腦(B3卷P28-34)。”“我沒有注意錢三林把冰毒塞進衣服哪個部位,反正都是廖一個人在搞。”根據(jù)該供述,李八斤僅“知道”錢三林將毒品夾藏于棉衣中,無參與、幫助、旁觀的行為,且中途離開去洗澡。“錢三林從紙皮箱里拿出10包用透明袋包裝好的冰毒,然后用剪刀把棉衣內(nèi)側(cè)剪出一個口子,每件衣服都塞入一包冰毒,10件棉衣全部塞有冰毒,然后錢三林把剪開的口子用寬型玻璃膠紙貼好,當時我在旁邊看著,錢三林也沒讓我?guī)兔?。等他把毒品全部塞進棉衣后,我?guī)兔Π?0件棉衣用膠袋捆綁在一起?!?/strong>此時對藏毒過程的供述更為具體,但是與之前的供述存在矛盾。李八斤在先的供述表示自己不知道有多少包毒品,錢三林藏毒期間其去洗澡了,“都是錢三林一個人在搞”,此時供述卻將“10包”、“每件衣服都塞一包”、“用膠紙將剪開的口子貼好”等藏毒過程描述的巨細無遺,而此時的供述系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距案發(fā)時間更久,但在后的供述更多細節(jié),還對此前的供述進行翻供,不能排除存在虛假供述的合理懷疑。

第四,對于涉案毒品的“驗貨”的環(huán)節(jié),其作供述如下:“從我房間搜出來的少量冰毒是錢三林2014年12月2日在沙星酒店給我的。當時我從李生貴房間將棉衣拿回我和錢三林的房間時,錢三林從紙皮箱里拿了一小塊固體狀的冰毒給我,讓我拿到李生貴房間去驗貨(B10卷P17)?!倍钌F曾對“驗毒”一事作出辯解:“我們并沒有參與過什么驗毒的事情(參見B10卷P26)?!崩畎私?、李生貴的供述與辯解存在矛盾,本案證據(jù)材料又沒有可以印證李八斤供述的證據(jù):對汕頭市帝豪酒店2703房進行搜查時的錄音錄像均顯示,李八斤、李生貴對偵查機關(guān)查獲的小包疑似毒品物,當場承認系李八斤從云南帶過來的。但此次供述在訊問人員“從你房間搜出的少量毒品與藏匿在棉衣里的冰毒關(guān)聯(lián)性極強,來源于同一加工廠同一批次可能性極高”的提示下,李八斤卻承認毒品來源于錢三林,與用以走私的毒品來源一致,顯然系為推卸罪責而迎合偵查機關(guān)。而后廣州海關(guān)緝私局司法鑒定中心于2015年8月24日出具《情況說明》,指出穗關(guān)緝司驗(化)字[2014]386號理化檢驗報告有錯,說明從李八斤房間搜出的少量毒品與藏匿在棉衣里的冰毒關(guān)聯(lián)性極強的結(jié)論是錯誤的,兩種毒品不可能來源于同一加工廠同一批次。此《情況說明》進一步說明李八斤的供述百般錯漏,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

 

三、李八斤的供述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之間均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

羅陸標對錢三林、李八斤、李生貴三被告人郵寄快件的過程作以下陳述:“快遞公司收貨員來的時候,兩箱棉衣已打包并封箱了,我協(xié)助快遞員把兩個箱子都打開,兩箱各有5包棉衣,每包5件,兩箱最下面的兩包是用膠紙纏繞的。當時用手按了一下,有沙沙響的聲音。當時我和快遞員都認為是拉鏈發(fā)出的聲音,沒有發(fā)現(xiàn)什么其他異常情況,就又封箱打包(參見B6卷P24-27)?!痹撽愂稣f明:首先,涉案的兩箱棉衣系在羅陸標與快遞員共同檢查的;其次,羅陸標與快遞員檢查貨物時,一致認為沒有異常情況,才封箱打包;再次,羅陸標此時強調(diào)沙沙響的聲音,不排除是其因此事涉刑案而受到影響,以更為謹慎的態(tài)度回憶當時細節(jié),以致夸大當時的感受;最后,羅陸標認為沙沙響的聲音是拉鏈發(fā)出聲音,并不代表快遞員也認為是拉鏈聲,事實上,快遞員并未提起過有沙沙響的聲音。

上述快遞員李國勇對錢三林、李八斤、李生貴三被告人郵寄快件的過程作以下陳述:“開箱檢查時,分別在兩個箱子里的頂部和底部抽取一捆女裝棉衣作檢查,無問題后請客人封好箱子(B6卷P48-51)。”結(jié)合羅陸標所陳述“兩箱最下面的兩包是用膠紙纏繞的”的情況,李國勇的陳述說明其抽出了用膠紙纏繞的兩捆棉衣中的其中一捆,檢查確認沒有異常情況后,才封箱收件。

據(jù)此,李八斤供述錢三林將毒品藏匿于棉衣內(nèi),無法與羅陸標和李國勇的陳述相印證,郵寄棉衣時,棉衣內(nèi)并無毒品的合理懷疑無法排除。

 

四、李八斤所作供述無物證相互印證,涉案毒品的外包裝上亦無錢三林的指紋,進一步加劇了證據(jù)之間的矛盾

一方面,本案證據(jù)材料中并無藏毒所用的保鮮膜、剪刀和膠帶等工具,對于錢三林具有藏匿毒品的行為,除了李八斤的供述之外,無任何物證可以印證。

另一方面,本案缺失毒品外包裝上的指紋的同一性鑒定意見。根據(jù)李八斤供述:“他(錢三林)沒有帶手套,就是赤手把這些毒品塞進衣服里面(參見B3卷P28-34)?!薄板X三林是沒有戴手套分裝的,他用剪刀剪開衣服,放冰毒進去,錢三林干這些花了半個小時左右(參見B3卷P40-43)。”如果李八斤所言為實,則涉案毒品外包裝上必然有錢三林的指紋,但是本案偵查機關(guān)根據(jù)控方的補充偵查決定書,在第一次補充偵查終結(jié)之后,出具《情況說明》(詳見B10卷P64)指出:“在毒品包裝上未能提取到有效指紋?!庇纱丝梢?,控方僅僅憑證明力極低的李八斤的供述,根本無法認定毒品是由錢三林藏于棉衣內(nèi)的,不能合理排除錢三林從未接觸過涉案毒品的懷疑。

 

綜上,李八斤指證系錢三林將毒品藏于棉衣內(nèi),但是李八斤的供述存在多次反復(fù),甚至在第九次訊問時明確表示“我之前說的話很多都是因為毒癮犯了才說的(B3卷P57)”,全盤否定了其供述。此外,羅陸標與李國勇在郵寄棉衣的過程中,經(jīng)檢查未發(fā)現(xiàn)可疑物;錢三林用于藏毒的工具“不翼而飛”;加上涉案毒品外包裝上沒有錢三林的指紋,這些矛盾無法得到合理排除,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鎖定錢三林實施了將冰毒藏進棉衣的行為,證據(jù)達不到定案所要求的確實、充分的程度。

 

五、目前尚未能查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楊美玲是否該起共同犯罪的主犯,導(dǎo)致本案事實不清,不能認定錢三林是主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405號指導(dǎo)案例“宋光軍運輸毒品案”的裁判理由指出: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應(yīng)慎用死刑。

控方未對本案區(qū)分主從犯,且對同案犯楊美玲另案處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販毒、為主出資、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認定為從犯。從錢三林、李八斤、李生貴的供述中看來,楊美玲極有可能系本案罪責突出的主犯。該事實有以下供述作為證據(jù)證實:

錢三林供述:“李八斤、李生貴吃飯、住宿、加油的錢我拿楊美玲的錢支付的(B10卷P2)?!?/p>

李八斤供述:“(你們從2014年10月底到被我們抓獲前,活動的費用是誰出的?)都是楊美玲出的,她有十幾張澳洲的銀行卡全部放在錢三林哪里,錢三林用這些卡支付。錢三林取錢時楊美玲知道的?!薄胺奂t色箱子里的錢是楊美玲11月底從澳洲帶過來的,因為里面有大量的澳幣,而且錢三林不可能有這么多錢(參見B3卷P57)。”“楊美玲沒有給過我錢,但她親口說過以后會給我錢,沒講具體數(shù)額(參見B3卷P57)?!薄拔覀儎倎淼綇V州市,有幾次在車上楊美玲對我和李生貴說,讓我倆幫她和錢三林,提一下包,一天給1000元費用,但這些后來沒有兌現(xiàn)(參見B10卷P15)。”“平時吃飯、住宿、租車的費用是錢三林拿楊美玲的錢去支付的(參見B10卷P15)。”“12月2日當天錢三林和他老婆楊美玲聯(lián)系次數(shù)非常多,那天比較異常,平時錢三林離開楊美玲也沒那么多電話……但我沒聽清內(nèi)容,因為他們之間多久簡短語言交流(參見B10卷P15)?!?/p>

李生貴供述“‘迷笛’說這次做完之后,每人分十萬。在買了棉衣寄出去之后,廖、何、迷笛談這次可以分多少錢,迷笛說這次成功后,每人分三四萬(B4卷P34-38)?!薄板X三林沒有什么經(jīng)濟來源。Miki讓我們好好干,錢是會有的(B4卷P39-41)?!薄八蠲懒幔┑脑捠堑?2月2日這票貨寄出去,然后澳洲那邊收到貨后,就給我和李八斤一人兩三萬元(參見B10卷P24)?!?/p>

由此可見,楊美玲在本案中,其地位、作用具有值得推敲之處。一方面,楊美玲作為錢三林的女朋友,二者在金錢方面產(chǎn)生混同,或由一方承擔另一方的花費,是可以說得通的,但是也不能合理排除錢三林、李八斤、李生貴均受雇于楊美玲的懷疑,本案三被告人收受楊美玲給付的報酬,接受楊美玲提供的毒品,并受其領(lǐng)導(dǎo)、支配,辦理郵寄藏毒快件的手續(xù)。

 

綜上所述,現(xiàn)有證據(jù)未形成封閉的定罪鎖鏈,認定錢三林有罪的直接證據(jù)系無法與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的孤證,本案未達到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更無法得出錢三林有罪的唯一結(jié)論,我們懇請貴院應(yīng)依法判決錢三林無罪。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wù)所

王思魯律師  

陳琦律師   

2015年12月15日

  •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guān)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jié)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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