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王某某、丘某某出庭作證申請書
(20**)深鹽法刑初字第**號
申請人:王思魯律師
單位: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單位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天河路45號天倫大廈23樓
聯系電話:13802736027
申請事項:通知王某某、丘某某出庭作證。
事實與理由:
我受余某某的委托和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該案中擔任余某某的辯護人??胤街缚赜嗄衬场?strong>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負責某公司某某明珠花園消防驗收工程的驗收過程中給予關照,使該樓盤的消防項目順利通過消防驗收”。
結合卷宗材料可知,控方的指控思路在于證明余某某因擔任驗收科科長而在某公司某某明珠花園的消防驗收過程中具有“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規(guī)定;在樓盤消防驗收過程中給予關照從而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規(guī)定從而認定余某某構成受賄罪。
我在介入案件后了解到的實際情況是余某某雖然在消防**局**擔任科長,但是因為《廣東省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工作指引》中規(guī)定的“集體會審”及技術復核時間的限制,使余某某實質上對于消防工程的驗收僅具有文書轉遞、技術復核的職責,實質上并不享有對某公共事務的主管、負責或者承辦的職權;上述證人的出庭有利于查清余某某是否具有職務便利及在消防工程驗收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
申請出庭作證的具體事實及具體理由:
第一,《廣東省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工作指引》中規(guī)定的“集體會審”制度的存在使余某某實質上不具有對某公共事務的主管、負責或者承辦的職權。王某某、丘某某的證言對于認定余某某是否具有“職務上的便利”具有重要作用
余某某并沒有權限改變具體承辦人員基于現場驗收得出的驗收結論。根據余某某的《個人辯護材料》可知:“驗收時每個民警獨立開展工作,各自得出單項意見后交給主承辦人,匯總得出綜合意見,再正式提交到驗收總結會上集體會審。驗收總結會每周一固定召開,由建審處正、副處長主持,驗收、產品兩個科全體人員參加,針對每個項目,由主辦人宣布驗收意見、出示證據、說明理由經集體討論,意見全部統(tǒng)一才能形成最終的驗收結論,驗收結論一旦形成,任何人無權擅自修改,驗收結論形成后,才可以進入行政審批流程”,余某某的說法在《廣東省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工作指引》中可以得到證實,其中規(guī)定:“由驗收主責承辦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請支(大)隊行政領導主持集體會審,對單項驗收情況進行匯總,作出綜合評定結論,由主責承辦人擬寫《集體會審記錄表》(附件六),并在驗收合格意見書中注明該會審情況”可見,雖然余某某的崗位職責中包括“參加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工作”但在驗收工程中具有決定權的是驗收主承辦人和由建審處正、副處長主持的驗收總結會。驗收總結會中得出最終的驗收結論之后才會進入行政審批流程。同時根據某公司新村改造檔案中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基本情況記錄表》中記載“消防驗收基本情況和綜合評定結論綜合評定為合格(7個單項及資料審查合格)主責承辦人(簽名)丘某某”(卷3P),由此可見余某某不是具體的主承辦人,對現場驗收結論無權決定,丘某某作為消防項目的主承辦人享有“負責、承辦”的職權。而王某某作為建審處的處長,其不僅參與“集體會審”的決策,而且又屬于某公司某某明珠項目行政審批環(huán)節(jié)最后階段的審批者,享有對驗收項目的“主管、負責”的職權。由此可知只有申請王某某、丘某某出庭作證才能夠證明余某某實際上因消防驗收科內部工作指引及工作制度而不具有崗位職責所賦予他的職權,余某某只能進行書面的審核,僅僅起到轉達相應文書的作用。
第二,某某明珠花園消防驗收通過是其本身符合消防驗收的標準,因消防驗收中“誰主辦、誰負責,誰參與驗收、誰有發(fā)言權”的行業(yè)規(guī)則的存在,使余某某不具有利用該職權的便利條件。余某某無權對主責承辦人的驗收結論作出改變以為他人謀取利益,因此丘某某作為主責承辦人出庭作證對于證明余某某不具有利用職權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guī)則》的規(guī)定:“消防驗收的綜合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綜合評定為消防驗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的,綜合評定為消防驗收不合格:a)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資料審查為合格;b)建設工程的所有單項均評定為合格”而根據本案的證據材料可知,某某明珠花園項目的消防驗收的資料審查及所有單項均符合此規(guī)則的要求。以上結論有《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基本情況記錄表》可以證實,其中消防驗收資料審查及建設工程的所有單項的評定結論均為“合格”,記錄表中顯示的消防單項具體為:建筑類別、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煙分隔、防爆;安全疏散與消防電梯;消防水源、消防電梯;水滅火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防煙排煙系統(tǒng)等。這些經驗收合格的單項正是《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guī)則》規(guī)定的驗收單項??梢姡衬趁髦榛▓@工程的消防驗收的通過是項目本身符合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guī)則》的要求,并非余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關照”而通過。
丘某某作為該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屬于能夠證明驗收過程中余某某是否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直接證人,而控方并未向丘某某收集相關證言。因此有必要通知丘某某出庭針對余某某是否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改變已經由主責承辦人作出的消防驗收意見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作證,而該事實的證實對于查清余某某是否在消防驗收過程中關照某公司為其謀取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屬于能夠影響余某某構成受賄罪與否的關鍵證據。
綜上所述,由于王某某、丘某某的證言對于查清余某某是否有利用“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具有根本影響,因此以上證人均有出庭作證的必要。偵查機關正是未對關鍵證人王某某、丘某某,才對余某某的行為有錯誤定性,辯護人特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貴院通知上述證人出庭作證。
此致
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王思魯律師
2015年11月18日
王思魯律師辦案心得:刑事案件對律師的專業(yè)水平要求更高,當事人選對律師至關重要;完美的辯護是驚心動魂的過程和成功結果的和諧統(tǒng)一,律師是以眾多震撼人心的實戰(zhàn)辯例贏取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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