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包方不應對承包方拖欠施工勞務人員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2012年4月18日,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簽訂了《老李施工隊已干工程量統(tǒng)計表》,統(tǒng)計表載明:已借支工程款215200元、剩余工程款40666元。原告稱被告張某已支付其工程款10000元,尚欠30666元未支付。
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4月18日期間,原告李某跟隨被告張某在鄭州市鄭東新區(qū)中部石武客運專線鄭州站站房高架匝道(橋)工程工作,該工程是由被告河南省平頂山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建后分包給瑞*公司,再由瑞*公司委托給被告張某。該工程結束后,被告張某拖欠原告工資30666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認為被告河南省平頂山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被告張某支付原告李某工程款三萬零六百六十六元。
【律師解讀】
被告張某與原告李某簽訂有工程量統(tǒng)計表,被告張某作為債務人,應當履行付款義務。原告與河南省平頂山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務關系,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平頂山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于法無據。
朱軍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朱軍律師”(微信號zhujunlvshi),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朱軍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朱軍
咨詢電話: 13073781351
關注朱軍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