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合理賠償?還是顯失公平?
——法院終將一錘定音
在超市當收銀員的妻子因涉嫌盜竊營業(yè)款被警方刑事拘留,不明真相的丈夫在妻子羈押期間,誤認為妻子盜竊金額巨大,救妻心切,遂按照超市老板要求,賠償超市老板20萬元,后者向警方出具了諒解書。但之后公安機關經(jīng)過縝密調查,認定盜竊數(shù)額不到1000元,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遂撤掉刑案,僅對妻子處以15天的行政拘留。真相大白之后,丈夫認為自己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巨額賠償,屬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超市老板應當返還20萬賠償款。在與超市老板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夫妻二人一紙訴狀,將超市老板起訴到當?shù)胤ㄔ?,請求法院撤銷因重大誤解而賠償20萬元的民事行為,判決超市老板返還20萬賠償款。2015年元月13日,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qū)法院對這起罕見的不當?shù)美m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作為原告的夫妻二人全部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依法上訴到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本案將于2015年4月10日14:30在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收銀員盜竊超市營業(yè)款被刑拘
今年47歲的何某(女)是安徽省樅陽縣人,2011年7月起,何某在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qū)一家中型超市從事收銀員工作。由于做事勤快并和超市老板沾親帶故,超市老板唐某對其比較信任,每年還會額外包一個5000元的紅包給她,但沒想到何某竟做出了糊涂事。
2013年6月,超市老板唐某通過視頻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何某在收銀過程中,有采取“消單”方式盜竊營業(yè)款的行為,于是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同年6月26日,何某被安慶市公安局菱北分局以涉嫌盜竊罪刑事拘留,羈押在安徽省安慶市看守所。
賠償20萬后超市寫下諒解書
何某被刑拘后,其丈夫朱某心急如焚,“我以為妻子犯下了很嚴重的罪行”,于是找到了超市老板唐某希望取得對方的諒解,讓妻子能獲得從輕處罰。
朱某在訴狀中說,由于超市老板聲稱超市被盜損失巨大,超過20萬元,救妻心切,他東挪西湊,于2013年7月8日賠償超市老板唐某20萬元,對方寫了書面收條,并向菱北公安分局出具了諒解書。
4天后,安慶市公安局菱北公安分局對何某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后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年7月12日,何某回到了家中。
因情節(jié)輕微撤案改為行政拘留
就在朱某一家人等待司法機關最終的處罰決定時,2013年11月12日,安徽省安慶市公安局菱北分局作出了《撤銷案件決定書》,稱何某因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撤銷此案。
同日,菱北公安分局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何某在超市擔當收銀員一職時,利用“銷單”手段盜得收銀款971.5元,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刑事拘留15日折抵行政拘留15日。
拿到這兩份決定書后,朱某夫婦倆心里百感交集。朱某說,事后他詢問妻子得知,事發(fā)前妻子決定跳槽到另一家超市打工,但這樣的話超市老板每年送的5000元紅包就沒有了,妻子想著偷偷撈回這個紅包,于是在工作期間利用“消單”手段盜取了超市錢財,大概在一周時間,每次拿個百來塊錢。
起訴超市老板要求返還賠償金
朱某夫婦認為超市實際被盜971.5元,而自己卻賠償20萬,明顯屬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在與超市老板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2014年6月25日,夫妻二人一紙訴狀,將超市老板唐某起訴到當?shù)胤ㄔ骸?/p>
朱某在訴狀中說,當時救妻心切,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他賠了20萬元。請求法院撤銷該民事行為,判令超市老板返還20萬元。
庭審中,超市老板稱,超市的損失要遠遠大于20萬元,警方認定的盜竊數(shù)額不能證明超市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賠償20萬元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超市老板唐先生昨介紹,由于是親戚關系,他對何某很信任,“我有好幾家超市,她在我這干了五六年,一直當收銀員,2011年7月調到宜秀區(qū)這家超市,干收銀員近兩年,這段時間超市損失有八九十萬元。”
一審被駁回原告提起上訴
一審中,宜秀區(qū)法院曾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2015年1月13日,宜秀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朱某、何某以安慶市菱北公安分局認定的盜竊數(shù)額971.5元來確定其與被告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屬重大誤解不符合規(guī)定。因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證據(jù)的要求需達到確實充分并排除其他一切疑點的標準,而在民事訴訟中首先是遵從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對證據(jù)的采信標準是優(yōu)勢證據(jù)原則,兩原告所列舉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與被告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屬重大誤解,因此其訴訟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朱某夫婦不服一審判決,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依法撤銷2013年7月8日兩上訴人因重大誤解而向被上訴人唐某賠償20萬元的民事行為;判決被上訴人唐某立即返還2013年7月8日收取兩上訴人的20萬元賠償款;
律師點評: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一條:“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本案中,超市老板唐某的實際損失不足1000元(971.5元),朱某是在對妻子何某盜竊行為的性質認識錯誤的情況下(本來是輕微違法行為,誤認為是嚴重的盜竊犯罪行為),才做出錯誤的行為表示,而向唐某賠償20萬元,直接導致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自己的損失高達199028.20元(200000元--971.5元),賠償金額是實際損失的20倍,因此,朱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向超市老板唐某賠償20萬元的民事行為,明顯屬于重大誤解、顯示公平,因此,法院應當認定朱某夫婦向超市老板唐某賠償20萬元的民事行為屬于重大誤解并依法改判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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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總裁,是天然的朋友,合作共贏,共創(chuàng)輝煌:市場經(jīng)濟,就是法治經(jīng)濟。無商不活,無法不穩(wěn)。律師與總裁,是天然的朋友,合作共贏,共創(chuàng)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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