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方必須注重工程量變更、索賠及其他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并予以妥善保存,合同簽訂時注意約定條款中的利弊關系及可伸縮性,防止建設方和施工總承包方今后扯皮。一旦出現問題,必須及時與建設方、監(jiān)理方進行協商,辦理好必要手續(xù).
一、案情簡介:
建設方東莞A熱電有限公司作為建設工程發(fā)包方,與施工承包方廣東B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A公司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B承建A公司燃機電廠的土建工程,合同總工程價款為6336萬元。后,A和B再分別簽訂兩份《補充合同》,追加原合同外的污水池及污油池、廠區(qū)內臨時道路等工程項目,合同價款分別為40.85元、500萬元。即總合同價款是6876.85萬元。合同簽訂后,B如期施工,完成了原合同及補充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除此以外,還根據廠房建設實際需要,增加了其他的工程量,現場簽證為20張《工程施工聯系單》、《增加工程量聯系單》。問題是,該些單據僅有1張是經A的公司蓋章及其工作人員C簽字共同確認,其余簽證僅是C的個人簽字確認。后經B、C及監(jiān)理公司三方核算確認,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價款為人民幣260萬元。2005年10月,B承建的工程如期進入收尾階段,但A急于投產試用,在工程未竣工的情況下,開始使用部分已建成的廠房及設備。2005年12月底,A全面接收了廠房工程,但整個工程項目一直未進行竣工驗收。后B因竣工時間、工程價款問題與A發(fā)生爭議,向法院起訴,要求A支付工程款及利息。A則出具了一份由某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的造價評估報告,提出三點抗辯理由:三份合同約定的原工程量在實際施工中有刪減、增加的工程量并不存在;廠房質量問題存在問題。
上訴案件,由筆者代理施工方B公司向東莞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追討其應收工程款,目前案件正在一審審理中。
二、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
1、工程項目未經正式驗收程序,業(yè)主就提前使用,竣工時間如何確定?
2、如何認定涉案工程的實際工程量?
關于焦點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工程施工司法解釋》)第14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倍绾握J定“擅自使用”?應以哪個時間點為“轉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該司法解釋中的“擅自使用”是針對《建筑法》第61條的規(guī)定,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發(fā)包人對工程進行使用的行為,即使發(fā)包人經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也視為擅自使用。因此,本案竣工時間認定,應以A實際占有工程廠房的時間2005年12月為竣工日期,在此不再贅述。《工程施工司法解釋》第13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因此,A以涉案工程質量有問題為抗辯理由,不應得到支持的。
關于焦點問題2,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合同類工程量和增加的工程量。對于前者,根據《工程施工司法解釋》第22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合同項下的涉案工程款采取包干價格6876.85萬元就是結算工程款的依據,業(yè)主A單方委托第三方對合同項下的工程造價重新鑒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于后者,筆者認為,施工單位B在完成合同項下工程量的基礎上,根據施工實際需要增加了工程量,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增加工程量是得到業(yè)主的同意或追認,則有權要求A另行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本案中,B的現場簽證做得很不規(guī)范,證據效力有較大瑕疵,是引發(fā)結算糾紛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其中一張簽證上有業(yè)主A的公章及其員工C的個人簽字及意見批注,這就能證明C是A的授權代表,對現場施工工程量和工程款有權進行確認,同時也證明確實有發(fā)生增加工程量的事實。
三、建設工程款結算糾紛的常見問題及對策
前述案例只是全國眾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極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充分反映了建設方與施工方之間的結算常見問題,也暴露了施工方在項目承建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從而引發(fā)不必要的訴爭。
(一)法律意識淡薄,合同制作與管理不規(guī)范,導致對條款理解不同從而引發(fā)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專業(yè)性非常強的法律文件,在制作與管理中,如果制作者專業(yè)水平不夠,其起草的合同缺乏嚴謹性,容易引發(fā)當事人對條款含義的歧義理解。
如筆者曾代理一起糾紛,建設方甲將其廠房項目以工程總承包方式發(fā)包給總承包方乙,乙又將除樁基、主體鋼結構以外的土建、安裝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丙建筑公司承建。乙與丙簽訂的施工分包合同約定結算條款為:“竣工日期為2005年12月20日,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丙應向乙提交結算文件進行結算”。后乙、丙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還是丙承包范圍內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這一關鍵問題產生了不同的理解,由此引發(fā)糾紛。
實踐中,承包方往往為了承攬業(yè)務,加上法律意識淡薄,對發(fā)包方在合同中設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履行完畢,發(fā)包方也以整個工程沒有“竣工”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結算報告。因為“結算時機不成熟”,當然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工程款了。
(二)風險防范意識淡薄,簽證工作不規(guī)范,引發(fā)工程量之爭。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對隱蔽工程的詳細數據未做三方(發(fā)包方、承包方與監(jiān)理公司)簽字的記錄,僅憑承包方施工日記進行結算,發(fā)包方提出異議。
從本案可見,施工方B對于增加的工程量,沒有及時做好現場簽證工作,并讓建設方A加蓋公章確認。一旦B無法舉證簽證上的C是A的合法授權代表,即C的個人簽字確認是代表A公司的職務行為,即使有第三方監(jiān)理公司的核算,法院也很可能不予認定簽證的效力。當發(fā)生糾紛并進入訴訟程序后,如果當事人無法就實際工程量達成一致意見,依法需進行工程量鑒定,則必然拖延施工方的工程款回收,給施工方帶來資金周轉困難的商業(yè)風險。
(三)工程資料管理不妥善,沒有做好提交竣工報告及相關資料給予建設方簽收的工作,引發(fā)竣工時間之爭。
常見現象有二:
1、在工程總承包中,總承包單位往往將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一個或幾個施工單位承建。而整個工程竣工驗收是由建設方與工程總承包單位來進行,通常建設方、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不會針對分包工程進行專門的竣工驗收,如果總承包單位怠于向建設方提請竣工驗收,則往往造成分包工程的實際竣工時間難以確定,即使總承包單位在整個工程竣工后,及時向建設方提出工程竣工驗收,也只能將整個工程竣工的時間視為分包工程的竣工時間,這也是總承包施工單位與分包施工單位發(fā)生爭議較多的原因。
2、實踐中,一些建設方急于使用涉案工程廠房,往往未經竣工驗收就投入使用,而施工方自身風險防范意識淡薄,項目管理缺位,不妥善收集和保存竣工資料,即使提交給建設方竣工報告及相關資料,也忽視了簽收工作。一旦發(fā)生糾紛,建設方往往以施工單位未提交竣工資料,不履行配合竣工驗收工作的義務,導致竣工驗收未完成,并以此為由堂而皇之地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扣留質保金。如本案。
針對上述問題,為防范和減少施工工程款結算糾紛,施工方需從制度上建立起健全有效的法律風險監(jiān)控機制,建立企業(yè)法律顧問制度,配置項目法律顧問或項目法務經理。所配置的法律工作人員,項目經理,現場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別做好合同評審工作及項目履約指導工作、項目管理工作、現場簽證工作等。
(一)重視合同審查和評審工作,避免盲目簽訂合同。
施工方由于承接業(yè)務心切,往往在建設方的施工圖紙尚未全部設計出來,盲目與建設方約定一個開、竣工日期便倉促開工。此類合同簽訂后往往為項目的后期結算埋下隱患。如前述總承包施工單位乙與分包施工單位丙之間的紛爭,假設丙在簽訂分包施工合同初期,由有經驗的法律工作人員對合同進行審查,明確約定是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還是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則完全可避免竣工時間之爭。
(二)做好現場簽證工作,對工程量變更、增減情況應及時書面記錄,并妥善收集和保存相關資料,提交建設方和監(jiān)理公司簽收確認。
正如前述,施工方盲目簽訂合同時施工圖紙尚未出全,工程量無法確定,工程一邊設計一邊施工必然導致工程量修改,往往做到哪里改到哪里,造成合同造價范圍外的增加工程大量產生,而增加的工程費用業(yè)主又未能及時予以書面追加確認,大量結算糾紛就由此產生。而且出現這種情況必然影響到工程按期完成,一旦發(fā)生糾紛,建設方反而以施工方延期竣工為由,迫使施工方在結算中接受苛刻條件,致使施工方遭受利益損失。解決上述弊端,可采取以下對策:
(1)施工過程中業(yè)主如大量增加工程量,一定要辦理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變更確認單,工程變更確認單上應載明變更的原因及理由,變更后增加的工程量及費用計算應清晰明了、數據準確;各種附件資料完善;監(jiān)理方及建設方的經辦負責人簽字齊全(務必請建設方加蓋公章),以備日后發(fā)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2)工程變更確認手續(xù)在建設期間應迅速辦理完畢,避免任意拖延。施工方在履行手續(xù)遇到各種阻力的情況時往往采取息事寧人的忍耐態(tài)度,認為可能會影響與建設方的相互關系,為避免雙方“紅臉”,變更手續(xù)就一直拖延下去。殊不知這種對原則的遷就態(tài)度往往使今后的結算帶來隱患,萬一發(fā)生訴訟在法庭上也將處于被動狀態(tài),因為法庭上講的是證據,你拿不出相關確鑿證據,法院可能會按合同約定判你違約,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甚至導致整個訴訟失敗。所以在要求建設方簽發(fā)工程變更確認單時不但要堅持原則,同時也需要注意方法,該“紅臉”處也得紅臉,“紅臉”總比在法庭上“翻臉”要好。
(3)施工方應充分重視及時收集變更和索賠的相關證據資料。往往產生結算糾紛很大一部分都是與變更、索賠事實不清、原因不明、證據資料不全等因素造成的。因此,項目管理者應積極有效地進行合同風險過程控制,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思路清晰、重點突出、目標明確、可操作性強的工作計劃,避免在后續(xù)工程結算中因變更索賠證據不足及手續(xù)不完善而陷入被動的不利局面。
(三)重視工程竣工驗收與竣工結算工作
施工完成后,施工方應一方面及時向建設方遞交竣工驗收報告,催促建設方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驗收,對驗收時由于多種原因而無法完成的部位,應做專項處理,以免影響驗收日期;另一方面,施工方應組織得力人員集中精力、全面參與到竣工結算工作中去,積極主動地開展竣工結算工作,對建設期間遺留的問題應認真分析原因,找出問題癥結,然后對癥下藥。同時,與建設方及監(jiān)理的信息傳遞應始終保持暢通。施工方應避免工程施工一結束,人員四處分散,不能有效集中的局面出現。
建設方出于種種目的,有意拒收竣工資料和竣工結算,借以拖延工程結算及工程尾款的支付。萬一出現上述情況,施工方應利用各種方法送去資料和結算,甚至用特快郵遞寄送,萬一建設方進行拒收的,應將拒收郵件保管好,作為今后訴訟時的證據。一旦發(fā)生上述情況,并經多次協商談判和調解雙方仍然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施工方應運用法律武器,以自己編制的竣工結算造價為據向工程建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在建設期間搞好與建設方、監(jiān)理方的溝通協作關系
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施工方應主動與建設方及監(jiān)理方保持密切聯系與溝通,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抓好施工質量與施工進度,給建設方與監(jiān)理方良好形象。一旦因結算出現爭執(zhí),施工方首先應積極與建設方和監(jiān)理方溝通。應尊重建設方,認真收集整理資料,隨時向建設方報告情況。及時把一些問題處理掉,避免為后期結算帶來更大壓力。在建設方做決策時,向他提供充分信息,讓他了解問題產生的來龍去脈,利弊得失,并積極爭取監(jiān)理方的支持。并通過監(jiān)理方的引導和溝通盡一切可能促成建設方與施工方達成和解,從而最大程度地化解糾紛,避免矛盾惡性激化。
總之,施工方一旦開始承接業(yè)務時,就必須注重工程量變更、索賠及其他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并予以妥善保存,合同簽訂時注意約定條款中的利弊關系及可伸縮性,防止建設方和施工總承包方今后扯皮。一旦出現問題,必須及時與建設方、監(jiān)理方進行協商,辦理好必要手續(xù),只要雙方依法辦事,講原則、講信譽、建設合同糾紛是可以減少和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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