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3月3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6次審判委員會,對債權債務案件審理中的以物抵債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會議認為,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債權債務糾紛中,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行為轉移責任財產、規(guī)避國家政策、進行虛假訴訟的情況較為突出,不僅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精神,對實踐中審查認定各類以物抵債問題依法進行規(guī)范?,F(xiàn)將討論意見紀要如下:
一、關于以物抵債行為的界定
會議認為,“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債務人或經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財產折價歸債權人所有,用以清償債務的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設定以物抵債的不同時間、約定的具體內容、履行的具體情況等情形來判斷以物抵債不同的法律性質,進而正確認定其效力。
二、關于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以物抵債行為的性質及效力認定
會議認為,對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應區(qū)分不同情形進行認定與處理:
(一)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該協(xié)議具有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目的,如債權人以債務人違反以物抵債的約定而要求繼續(xù)履行以物抵債協(xié)議或對所抵之物主張所有權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經人民法院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請要求繼續(xù)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二)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以物抵債的協(xié)議,同時明確約定在債務清償期屆滿時應進行清算,該以物抵債協(xié)議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但該約定不具有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效力。
(三)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約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動產進行抵債,并明確在債務清償后可以回贖,債務人或第三人根據約定已辦理了物權轉移手續(xù)的,該行為符合讓與擔保的特征。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不產生物權轉移效力。債權人如根據抵債協(xié)議及物權轉移憑證要求原物權人遷讓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三、關于債務清償期屆滿之后以物抵債行為的性質及效力認定
會議認為,對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應區(qū)分兩種情況進行認定與處理:
(一)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xù)前,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xié)議,債權人要求繼續(xù)履行抵債協(xié)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經釋明,當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二)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并已經辦理了物權轉移手續(xù)后,一方反悔,要求認定以物抵債協(xié)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當事人一方認為抵債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債權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通過以物抵債協(xié)議取得了所抵之物的所有權,后要求債務人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買賣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四、關于訴訟中當事人自愿以物抵債的處理
會議認為,在債權債務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并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建議當事人申請撤訴。當事人不申請撤訴而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對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繼續(xù)審理。
當事人雙方持人民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以物抵債調解協(xié)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經審查,當事人尚未完成物權轉移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申請。
五、關于對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進行虛假訴訟的防范和制裁
會議認為,對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利用以物抵債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從以下方面嚴格審查并加大制裁力度:
(一)加強對債權債務關系真實性的審查力度,嚴防虛假訴訟。
(二)對當事人在以物抵債協(xié)議中約定的管轄法院與所抵不動產的所在地非同一地的,應按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認定協(xié)議管轄的效力。
(三)發(fā)現(xiàn)當事人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惡意轉移責任財產、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guī)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轉移限制轉讓的車牌號碼等惡意訴訟或虛假訴訟行為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可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在各類民事債權債務案件審理中規(guī)范以物抵債行為,妥善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利益,防范虛假訴訟,維護公平正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6次審判委員會,對債權債務案件審理中的以物抵債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并出臺紀要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同志就紀要的有關問題接受記者采訪。
一、紀要出臺的背景
問:請您介紹一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制定這個紀要?
答: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虛假訴訟屢有發(fā)生,尤其是在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往往通過虛構債務、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xiàn)非法目的。據不完全統(tǒng)計,近三年來僅以房抵債的案件就有一千五百余件,經查,其中有不少案件涉嫌虛假訴訟。如我省法院曾審理了李某某與朱某某房屋買賣糾紛一案。該案先是李某某向法院起訴,稱朱某某欠款未還,雙方后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朱某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一套房屋折抵欠款,但后因房價上漲,朱某某遲遲不肯過戶,故要求法院判決朱某某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在法院審理中,雙方同意調解并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確認雙方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合法有效,該購房款抵償李某某的欠款,同時朱某某于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xié)助李某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xù)。但就在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案外人沈某向檢察院提出申訴,認為朱某某早在五年前就將房屋售與自已,但一直不履行協(xié)助過戶義務。該房屋一直由沈某自用和出租。朱某某隱瞞上述事實,簽訂虛假協(xié)議,以此獲取民事調解書,損害了其合法權利,請求撤銷民事調解書。法院經再審審理,認定李某某與朱某某的訴訟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他人合法利益,裁定撤銷原民事調解書。與此類似的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國都有發(fā)生。為加大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的力度,江蘇法院近幾年采取了一系列舉措,2012年省法院出臺了(2012)蘇高法審委14號《關于防范虛假訴訟的紀要》,明確了在十類案件和十種情形中,要嚴防虛假訴訟;2013年,省法院又與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的規(guī)定》,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聯(lián)合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工作機制,以形成查處和防范的合力。如果說上述規(guī)定從宏觀層面對虛假訴訟進行了防范和查處,那么此次省院對債權債務案件審理中的以物抵債問題進行專題紀要則從微觀層面進行防范,著眼于從個案審理的角度從源頭上對虛假訴訟進行防范。
二、法院對以物抵債的基本態(tài)度
問:您能否談談江蘇法院系統(tǒng)具體如何處理以物抵債?
答:當事人通過以物抵債實現(xiàn)的非法目的,有的是為了轉移責任財產、逃避債務承擔,有的是為了規(guī)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或非法轉讓車牌號碼,有的是通過以物抵債將僅有的財產抵給某個債權人,致其他債權人權利落空。而從法律實務情況來看,抵債的情況也相當復雜:從抵債設立的時間來分,有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的以物抵債和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以物抵債;從所抵債之物形態(tài)來分,有動產的以物抵債和不動產的以物抵債;從當事人合意及履行來看,有發(fā)生物權變動的以物抵債和未發(fā)生物權變動的以物抵債;從訴訟階段來分,有當事人訴訟前的以物抵債和訴訟中的以物抵債、執(zhí)行中的以物抵債。對各種不同的以物抵債如何認識,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而這個問題的認定,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我們總的思路是,鑒于目前以物抵債已成為一個特殊的社會問題,與社會誠信高度關聯(lián),因此在認識以物抵債這個問題時應從其根本屬性入手,即實踐性法律行為的特征來認定和處理。也就是說,以物抵債只有在當事人完成了物權轉移手續(xù)后才能認定其行為成立。如果當事人僅僅達成了以物抵債協(xié)議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xù),后一方反悔而對方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履行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在訴訟中,當事人自行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而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予確認的,人民法院可建議當事人申請撤訴,當事人不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制作調解書。因為人民法院一旦出具調解書便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而人民法院是不能代替當事人表達物權轉移的意愿、完成物權轉移的行為,是否進行物權轉移應由當事人自行為之。
三、對以物抵債不同情形的認定與處理
問:您剛才提到以物抵債有多種類型,對這幾種具體情形又該怎么認定其性質和效力呢?
答:以物抵債雖然表現(xiàn)形式多樣,但從當事人真實意圖來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為了債的擔保,另一種是為了債的履行。一般來說,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的以物抵債具有債的擔保性質,因此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在債務到期后需要對所抵之物進行估價清算的,那么有可能會出現(xiàn)所抵之物的價值隨著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超出債權額的情況,所以這種情況與我國物權法中所禁止的流質抵押或質押相類似,因此法律上不予認可這種以物抵債的效力,即使已經轉移了房地產所有權的,法律上也不予支持。而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的以物抵債,其目的是為了清償債務,但這種清償行為的本質屬性具有實踐性法律行為特征,只有在履行了物權轉移手續(xù)后才能成立,所以當事人可以自行進行物權轉讓,但人民法院不介入。
四、對以物抵債進行規(guī)范的意義
問:您能談談江蘇法院對以物抵債進行規(guī)范,其意義何在?
答:以物抵債是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江蘇法院出臺紀要對以物抵債進行規(guī)范,可以很好地從源頭上防范虛假訴訟。應當說,目前江蘇法院的規(guī)定只能說解決了實踐中的一部分問題,如何從更深層次上認識和規(guī)范以物抵債,還需結合實踐中的情況作進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下一步,我們將繼續(x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進一步提高法官的識別能力和防范意識,加強對債權債務真實性的審查。二是進一步抓好紀要的學習與貫徹,嚴格按照紀要的規(guī)定對以物抵債進行認定和處理。三是對查實屬于虛假訴訟的案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對不誠信的當事人充分運用法律武器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對法官失職、參與虛假訴訟的,將嚴肅查處,清除出法官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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