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經(jīng)某與劉某離婚糾紛一案
代理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原告經(jīng)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案件中,天津融匯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郭巖律師作為其一審訴訟代理人,依法出庭參加訴訟。庭審前,代理人對案情進行了充分的了解,對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現(xiàn)就庭審中的爭議焦點,根據(jù)證據(jù)、依照法律,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供貴院參考,并望采納。
一、被告欺騙原告,使原告對被告產(chǎn)生錯誤認識,婚后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的欺騙事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首先,被告婚前向原告保證其無子女,結婚后,在原告懷孕兩個月辦理生育指標時,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有一個女兒。在是否有子女的問題上,被告欺騙了原告。如果結婚前原告知道被告有子女,原告無論如何也不會與被告結婚。
其次,被告婚前向原告表示其是天津鋼管集團正式職工,月收入6000多元。婚后,辦理生育指標時,需要提供雙方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這時,原告發(fā)現(xiàn)給被告出具工作證明的單位是東麗區(qū)無瑕街勞動隊。至今,原告無法知道被告的真實工作單位是哪里。被告也從未給過原告工資,至今被告收入多少原告始終不知道。在被告的工作及收入問題上,被告欺騙了原告。如果結婚前,原告知道被告的真實工作及收入情況,原告無論如何也不會與被告結婚。
綜上,被告欺騙原告使原告與其結婚,婚后原告發(fā)現(xiàn)欺騙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應準予原、被告離婚。
二、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符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標準,應準予離婚。
首先,原、被告認識時間短,相處時間更少,彼此缺乏了解。
2013年8月26日,原告父親與被告母親通過在中心花園征婚,了解了雙方子女的基本情況。從原、被告雙方第一次見面到2013年11月27日登記結婚,前后不足3個月。在這短暫的3個月時間里,原、被告雙方也并非天天見面,所以,相處時間更少,客觀上,彼此之間幾乎不可能深入了解。
其次,被告有意隱瞞自身真實情況,欺騙原告,使原告更加不可能了解被告。
結婚之前,被告在其是否有子女問題上,在其真實的工作及收入情況上,弄虛作假,有意隱瞞、欺騙原告,主觀上,使原告更加不可能了解被告的真實情況。
綜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結婚草率。
再次,婚后被告從未向家庭支付任何生活費,家庭開銷完全靠原告自己負擔。生活上,被告缺乏對原告應有的照顧,在原告懷孕及生病期間,被告始終不聞不問,要求原告自行負擔全部醫(yī)療費用,甚至要求原告回娘家坐月子、看病。另外,被告經(jīng)常侮辱、辱罵原告及其父母的人格,這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傷害。因此,原、被告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因此,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符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標準,應準予離婚。
三、被告虐待家庭成員,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應準許離婚情形。
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的兒子劉某某出生。孩子出生后,被告對孩子極為苛刻。每次原告按照孩子的年齡、體重等標準的正常奶粉量沖3大勺奶粉,加180毫升水。被告只允許給孩子喂2勺奶粉,仍然加180毫升水。長此以往,由于奶量不夠,導致孩子營養(yǎng)嚴重不良。因長期營養(yǎng)不良甚至導致孩子患上肋骨外翻。根據(jù)奶粉的保質期要求,奶粉在開蓋后20日后不允許食用,非但毫無營養(yǎng)甚至對幼兒有害。但是,被告劉某對開蓋后超過20日沒有吃完的奶粉仍然給孩子喂。原告看不過去多次阻止被告,均被被告打罵。
因此,被告的上述行為已經(jīng)構成虐待家庭成員,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應準許離婚情形。
綜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及《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準許離婚的情形。
四、原、被告的婚生子劉某某應判給原告撫養(yǎng),被告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
原、被告的婚生子劉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出生,至今不滿六個月,仍在哺乳期內。根據(jù)《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guī)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guī)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子劉某某應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
五、《原告婚前財產(chǎn)清單》中所列財產(chǎn)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應判決歸原告?zhèn)€人所有,《共同財產(chǎn)清單》中所列財產(chǎn)為婚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依法分割。
綜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離婚后,婚生子劉某某應判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原告婚前財產(chǎn)判歸原告?zhèn)€人所有,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充分予以考慮,并望采納!
天津融匯律師事務所
律師:郭巖
2015年02月04日
郭巖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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