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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毅之子發(fā)文革道歉書
陳毅之子發(fā)文革道歉書,這是對歷史錯誤的一種懺悔,在神州大地上橫行達10年之久的那場大浩劫已經結束27年了。革命導師恩格斯曾經說過:“要明確地懂得理論,最好的道路就是從本身的錯誤中、從痛苦的經驗中學習。”“偉大的階級,正如偉大的民族一樣,無論從哪方面學習都不如從自己所犯錯誤的后果中學習來得快,“文革”這段歷史給了我們太多的教訓。
8月20日,網上現陳毅之子陳小魯反思文革的道歉信,他在信中表示,“作為當時(北京)八中學生領袖和校革委會主任,對校領導和一些老師、同學被批斗,被勞改負有直接責任。”向“曾經傷害過老校領導、老師和同學”鄭重道歉。他指出文革是個“令人恐懼的年代”,并表示“違反憲法,侵犯人權的非人道主義行為不應該以任何形式在中國重演!”他的道歉也算是情真意切,那么,賠禮道歉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下有何意義呢?
賠禮道歉有何法律意義
賠禮道歉,是《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礙;
(三) 消除危險;
(四) 返還財產;
(五) 恢復原狀;
(六) 修理、重作、更換;
(七) 賠償損失;
(八) 支付違約金;
(九)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 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guī)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
賠禮道歉是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而陳毅之子發(fā)文革道歉書,則是對文革期間行為的懺悔,文革期間侵犯人權的非人道主義行為已經成為過去式,時至今日,已沒有什么法律責任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