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奸陪酒女無罪
讓公眾備受關注的李某某輪奸案中,李天一的家人以輪奸陪酒女無罪為由要求無罪辯護引起了人們的憤怒。就算是陪酒女,也不代表就能對其任意奸淫陪酒女也是人,也是法律的主體,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平等權,不能因其職業(yè)而有所歧視甚至是任意侵犯。
據悉,李天一家人目前以懷疑受害人是陪酒女為理由要求無罪辯護,并提出“輪奸陪酒女無罪”的神理由,引發(fā)民憤。而受害人在無奈之下也終于提出反駁:我不是陪酒女。受害人不理解李家所定義的“陪酒女”,更不接受他們對自己是“陪酒女”的質疑。同時,楊女士想提醒某些喜歡亂貼標簽、愛戴有色眼鏡看人的人: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并聲明還稱雙方律師均已辦理查閱案卷的手續(xù)。
構成輪奸的客觀要件
輪奸:又稱為集體強奸,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愿,強行發(fā)生的性行為。 輪奸是屬于強奸罪的范疇,附屬于強奸罪,作為強奸罪的加重情節(jié)予以規(guī)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或奸淫幼女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客觀要件:
(1)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fā)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tài)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
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qū)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fā)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